- 【发布单位】福建省人事厅
- 【发布文号】闽人发[2008]110号
- 【发布日期】2008-08-27
- 【生效日期】2008-08-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开展全省2008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专项活动的通知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开展全省2008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专项活动的通知
(闽人发[2008]110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各高等学校,省属有关人才中介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署,切实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08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专项活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8]17号)要求,经研究,决定2008年9月,在全省统一开展2008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专项活动,现将服务月专项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就业起步,我们共同努力”。
二、服务对象
2008年福建省内高校或省外高校福建生源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近年来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重点服务对象包括:享受助学贷款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今年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失业一年以上且家庭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生活困难家庭、单亲家庭和“零就业家庭”中的登记失业毕业生。
三、时间安排
2008年9月全省统一启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专项活动。
四、工作目标
(一)确保活动的各类服务对象都能得到免费的就业服务。
(二)确保活动的各类重点服务对象都能得到重点援助。
五、服务内容
(一)送政策
1、各设区市人事局、各高校、有关人才中介机构要在服务月期间通过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中国海峡人才网以及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才网、各高校校园网设置专栏,或免费发放政策宣传资料等形式,帮助高校毕业生了解政府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和服务措施。
2、各级人事部门(“三支一扶”办)要多种形式开展“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宣传活动,使每一个“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了解就业形势,熟悉“三支一扶”相关政策。
(二)送服务
1、各级人事部门、有关人才中介机构要通过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就业网络和举办毕业生专场招聘会等方式,向服务对象提供免费的就业指导和岗位需求信息。要综合运用就业指导、就业培训及其他相关服务措施,提供符合服务对象特点的针对性服务。
2、各级“三支一扶”办要做好今年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意愿统计工作,摸清底数,掌握他们的就业需求,依托有关人才中介机构提供“一条龙、一对一”的免费就业推荐服务。
(三)送岗位
1、各级人事部门、有关人才中介机构要征集一批适合服务对象的就业岗位,通过专场招聘会、重点推荐等形式,使有就业愿望的服务对象及时了解岗位信息,帮助一部分毕业生在服务月期间落实就业岗位。
2、要积极开展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活动,建立一批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举办见习专场招聘会,优先选派就业服务月服务对象参加就业见习,增强他们的就业能力。同时,有条件的高校要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
六、实施步骤
我省2008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专项活动共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08年9月1日至9月10日)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要求进行积极筹备,制定工作计划、开展调查摸底、岗位开发及其他各项准备工作。依托本地各有关高校、人才服务中心等机构,对服务对象开展摸底调查,了解他们的就业愿望,掌握其基本情况;收集一批岗位信息,组织开发一批适合服务对象的就业岗位特别是公益性岗位;印制政策宣传册;
(二)实施阶段(2008年9月11日至9月30日)
各有关单位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送政策、送服务、送岗位”活动。通过网络宣传、发放政策宣传材料等方式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月活动的宣传活动,营造良好活动氛围;要切实落实有关“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的各项政策措施;对毕业生中有创业意愿的,帮助其落实税费减免、小额信贷等扶持政策;要加大力度开发公益性岗位,积极开展招聘活动,确保就业服务月的各类重点服务对象得到重点援助。
(三)总结阶段(2008年10月1日至10月10日)
各有关单位要对此次就业服务月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填写就业服务月活动实施情况数据统计表,并形成文字总结材料。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保障落实。各级人事部门、各高校、有关人才中介机构要将开展2008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作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部署的重要措施,加强领导,统一组织,精心安排,抓紧抓好。要将就业服务月活动与本地、本单位实际工作紧密结合,拓展活动内容、丰富活动形式、突出活动特色,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要注重实效,落实责任,确保实效。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级人事部门、各高校、有关人才中介机构要以印制就业政策宣传单、网络设置专栏等形式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月宣传活动,让广大高校毕业生了解政府的相关政策和工作措施,营造高校毕业生自主择业、自谋职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认真总结,及时上报。各级人事部门、各高校、有关人才中介机构要对此次就业服务月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填写就业服务月活动实施情况数据统计表,并形成文字总结材料。于2008年10月10日前将就业服务月活动实施情况总结和相关统计数据以电子邮件形式一并上报至省人事厅流动调配处(其中县(市、区)人事局活动总结和相关统计数据报送市人事局,由市人事局汇总后统一上报省人事厅流动调配处)。
工作中有什么具体问题请直接与省人事厅流动调配处联系(联系人:苏武、刘佣强、黄昌华;联系电话:(0591)875652258、87622361、87567039;传真:(0591)87546900、87546960、87567039;Email:fjsbys@163.com)。
附件:福建省2008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专项活动情况统计表(略)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