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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盐城海盐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国务院
  • 【发布文号】国办函〔2006〕8号
  • 【发布日期】2006-01-23
  • 【生效日期】2006-01-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盐城海盐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盐城海盐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2006〕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批准将盐城海盐博物馆冠名为中国海盐博物馆的请示》(苏政发〔2005〕91号)收悉。经商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拟在江苏盐城建设的海盐博物馆名称可定为“盐城中国海盐博物馆”。

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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