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监管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8〕63号
  • 【发布日期】2008-08-31
  • 【生效日期】2008-08-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监管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监管工作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8〕6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风险隐患排查、监管是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近年来,我市一些地区和部门相继开展了风险隐患排查、监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的看,工作进展不平衡,存在排查不全面、整改不彻底、监管不到位、标准不统一、长效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哈政发〔2007〕28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哈政发〔2006〕13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按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重点突出、全面推进的原则,认真开展风险隐患排查、监管工作,全面、准确地掌握风险隐患的种类、数量和状况;对风险隐患进行安全评估,强化动态监管;加强风险隐患治理整改,有效防范各类突发事件;建立风险隐患数据库,探索建立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和监管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重点

对可能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安全隐患、矛盾纠纷或不稳定因素等进行普查登记、分析评估、治理整改和统计汇总。

三、职责分工

各区、县(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风险隐患的调查、登记、风险评估、检查和监管工作;各有关部门负责指导、规范本行业、领域内突发事件风险隐患的排查工作,并与区、县(市)政府共同负责可能引发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风险隐患的监管工作;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作为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识别、排查、评估、整改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整改的日常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8年9月1日―10月1日)

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风险隐患排查、监管工作指导意见,并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的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研究确定风险隐患分级标准、排查技术规范等。各区、县(市)政府要尽快对本地区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监管工作作出具体安排,明确目标要求、工作内容、排查范围和时间进度等;要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风险隐患排查、监管工作,并对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二)实施阶段(2008年10月1日―12月1日)

1.普查登记。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采取资料分析、实地调查、勘察、走访、鼓励群众报告和听取专家意见等多种方式,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风险隐患普查工作,做到应查尽查、不留死角;要逐一对各类风险隐患建立档案,全面登记风险隐患的类型、成因、确定依据、责任主体、上报单位以及应对各类风险隐患的应急资源和应急能力等基本情况。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要对本单位的风险隐患进行登记建档,并将有关情况按照隶属关系或所属行业报所在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煤炭、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交通运输等重点高危行业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完成普查登记工作。

2.分析评估。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各类风险隐患的成因,易发时间、地点及发生概率,可控性和紧急程度,可能造成的直接危害及次生危害,受其影响区域内其他风险隐患情况、多灾种耦合的可能性,需整改的内容、针对性防范措施及落实情况,应对各类风险隐患的应急资源和应急能力储备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评估,确定风险隐患级别并采取相应措施。

3.治理整改。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持边查边改,将治理整改工作贯穿于普查登记的全过程。对可在短时间内完成整改的风险隐患,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整改的,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和应对预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人和整改期限等,防止发生突发事件;对问题较多、隐患严重、危险较大的,要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或停止使用等果断措施,坚决防止重、特大突发事件的发生。

4.统计汇总。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信息汇总和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健全各级各类风险隐患数据库,明确风险隐患集中的地区、行业和领域,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应利用大比例尺地图、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等绘制出直观的主要风险隐患分布图。要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行业、领域,将普查结果逐级上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三)总结检查阶段(2008年12月1日―12月31日)

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此次风险隐患排查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汇总,研究改进意见,建立长效机制,并于2008年12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应急办将结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目标评估考核工作,对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风险排查监管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工作责任。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风险隐患排查、监管工作的认识,加强检查督导,密切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要组织精干人员专门负责风险隐患排查、监管工作,配备必要仪器设备,保障所需工作经费。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开展调查工作或调查不全面、不彻底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对因迟报、漏报、瞒报、谎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日常监管,夯实工作基础。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依靠群众、依靠科技、依靠法律,采取多种措施,建立健全风险隐患监测网络。要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风险隐患监测工作,不断丰富获取风险隐患信息的手段和方法,提高监测灵敏性和实效性。要加强动态管理,对新发现的风险隐患要及时登记,对已不构成风险隐患的要及时核销。要积极探索预警信息发布的新形式、新机制,提高信息覆盖面。各基层单位要加大科普宣教力度,提高广大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根据本单位风险隐患的实际,制订有针对性的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能力,确保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三)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报告通报制度,规范信息报送内容、时限、格式和责任等;各区县(市)政府要及时将影响范围跨行政区域的风险隐患信息通报相关政府和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涉及多领域的风险隐患信息抄送其他有关部门和相关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要求,结合排查监管工作实际,抓紧研究制定风险隐患排查监管工作实施意见、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程序及相关制度,建立健全本行业风险隐患分级分类标准体系,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长效机制;要加强标准化研究,确保各级各类风险隐患数据资源能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各区县(市)政府在制定城乡发展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公共安全因素,合理布局,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风险隐患与人群密集区的距离符合有关安全要求,有效控制次生、衍生事件风险。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