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建设部办公厅
- 【发布文号】建办质[2007]31号
- 【发布日期】2007-06-11
- 【生效日期】2007-06-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建设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河南南阳“6.5”塔吊倒塌等事故的通报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河南南阳“6.5”塔吊倒塌等事故的通报
(建办质[2007]3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近期,一些地方相继发生重大施工安全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2007年6月5日 ,河南省南阳市锦江公寓综合楼工程施工现场,一塔吊在拆除过程中突然发生倒塌,造成7人死亡。该工程建设单位为南阳市宏江房地产开发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塔吊拆卸单位为南阳高新区恒大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南阳市城建建设监理所。2007年5月4日,四川省成都市凯丽滨江花园二期工程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在拆卸塔吊时,塔吊上部突然发生倒塌,造成3人死亡。2007年5月30日,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华山路道路排水工程,发生一起土方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
我部高度重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针对发生的事故,我部领导要求要及时部署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在做好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要加强业主安全生产的教育,强化业主的安全生产责任。
目前汛期即将来临,各地已进入施工高峰期,同时也是施工安全生产的关键期。对此,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认真吸取上述事故教训,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建筑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把安全和生产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企业要进一步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的企业安全责任体系,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员。尤其是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费用,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相应安全生产责任。
二、认真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要求,按照我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建质电[2007]36号)部署,切实做好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特别是要加大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深基坑、高支模等危险性较大工程的隐患排查。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督促企业立即整改。针对汛期降雨天气增多的情况,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建筑高边坡工程的防汛工作,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做好建筑高边坡工程的安全检查工作,确保建筑生产安全。
三、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开展全面安全检查。要重点检查塔吊安装拆卸单位的资质情况;塔吊安装拆卸人员、塔吊司机和信号指挥人员的教育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施工单位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执行情况;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周围的安全防护情况。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要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消除隐患;对于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必须坚决淘汰,禁止使用。
四、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全面推进安全监管工作。当前正值“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整体部署,进一步推进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要继续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要加强建筑业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农民工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积极防范伤亡事故的发生。
五、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号令),对于发生的事故,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切实起到警示作用,有效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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