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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核定2009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的通知
  •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 【发布文号】环办〔2008〕66号
  • 【发布日期】2008-09-08
  • 【生效日期】2008-09-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核定2009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核定2009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的通知

(环办〔2008〕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进一步规范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以下简称“废五金电器类废物”)加工利用单位的管理,在2009年进口废五金电器类废物定点加工利用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单位”)核定工作中,继续实行总量控制,推进圈区管理,并对定点单位进行优化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定点单位考核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要严格按照《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企业环保验收考核评估标准》(环函〔2004〕344号)(以下简称《考核标准》)要求,组织对辖区内现有定点单位和申请新增定点企业进行考核,并按程序将考核情况在本地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考核分数达到80分且通过公示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将定点单位名单、定点单位申请表(含电子版)及其相关材料汇总后以书面和电子文件形式于2008年11月1日前报送我部,逾期不再受理。

二、有序推进现有定点单位结构调整。

在定点单位考核工作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应对现有定点单位进行认真检查。对不能达到《考核标准》要求,特别是管理混乱、加工设备和技术落后、污染防治工作不力、有关废物经营记录与实际进口情况不符,以及发生过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合格企业,要进行清理淘汰。2008年未实际进口利用废物的,应一律按照申请新增定点单位进行考核。

三、实行总量控制,鼓励圈区管理。

2009年,定点单位核定工作实行总量控制、优胜劣汰原则,除经我部认可的实行进口废物加工“圈区管理”园区内定点单位数量可以增加外,区外的定点单位数量一般不得增加;区外确需新增定点单位的,应对现有难以达标的定点单位进行末位淘汰后,在符合《考核标准》的申请新增定点单位中按照考核分数,择优选取排名前面的技术先进、经营规范、环保达标的企业报我部核定。

四、我部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报送的定点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定点单位进行现场抽查。对在审核及抽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将不予批准其定点资格并依法严肃查处。对管理不力的地方环保部门,我部将予以通报批评。

五、经我部审核通过的2009年定点单位名单,将按程序在环境保护部政府门户网站和废物进口登记管理中心网站上公示,并予以公告确认。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张嘉陵

电话:(010)66556255

Email: zhang.jialing@mep.gov.cn

附件: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申请表

二○○八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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