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安监总管一〔2006〕267号
- 【发布日期】2006-12-22
- 【生效日期】2006-12-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近期金属非金属矿山中毒窒息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近期金属非金属矿山中毒窒息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管一〔2006〕2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来,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频繁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严峻。12月1日至19日,全国金属非金属矿山已发生重大事故10起,死亡40人。尤其是在不到10天的时间里,相继发生3起中毒窒息事故,死亡12人,受伤2人。这些事故分别是:
云南省思茅市江城县云南澜沧铅矿有限公司江城松山林铅锌矿中毒窒息事故。该公司为国有控股企业,各种证照齐全。12月11日,在未启动局扇进行通风的情况下,违章进入盲立井丈量进尺,并盲目施救,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云南省红河州元阳县黄金有限责任公司炮烟中毒事故。该公司属国有控股企业,各种证照齐全,矿井采用自然通风。12月17日17时,西矿区800坑探矿井放炮结束后,在未启动局扇进行通风的情况下,一名矿工擅自进入工作面查看,导致中毒。随后赶来救援的矿工,冒险施救,又导致多人中毒,共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西桥镇群龙实业有限公司炮烟中毒事故。该公司是生产山野葡萄酒的企业,无探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合法证照,非法盗采矿产资源。12月19日,在未启动局扇进行通风的情况下,违章进入放炮后的盲竖井,并盲目施救,造成5人死亡。
初步分析,这几起事故都是由于违章作业或非法生产造成的,反映了一些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非法开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未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管理不善,职工应急常识缺乏,教训非常深刻。为此,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井工矿的通风管理,完善矿井通风系统。各井工矿山企业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安装符合要求的主扇,保证井下风量、风速和作业场所空气质量达到规定要求。对于暂时采用自然通风的,只能限于小型非沼气矿井,并且必须经专业的技术服务机构检测确认,自然通风能够满足规程的要求。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应安装局部通风设备,不得随意停开局扇,不得采用扩散通风的方式。严格爆破的通风管理,必须在有毒有害气体稀释至允许浓度以下后,作业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各井工矿山企业必须提高对矿井通风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监督检查,强力实行机械通风;加大投入,完善设施,加强通风管理,把矿井通风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
二、迅速开展矿井通风专项检查。各井工矿山企业要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标准的要求,立即对矿井通风系统、通风管理制度等进行一次系统的自查自纠。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年底前和明年一季度对企业自查情况开展专项督查,要重点检查机械通风系统的建立、运行情况和局部通风的管理情况。对于未建立机械通风系统的矿井,必须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下达停产整顿通知书。
三、深化金属非金属矿山专项整治。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国土资源部门的配合,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秩序工作,坚决打击无证开采、以采代探及乱采滥挖等违法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的监控,把推行机械通风作为整治的重要内容,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整体水平。
四、加强职工应急教育培训。各井工矿山企业应围绕中毒窒息事故、顶板事故、透水事故等重特大事故,加强对职工安全意识的教育和应急技能的培训,使矿工熟悉基本救生逃生方法、常见事故处理措施和所在作业场所的逃生线路,提高职工现场应急处理能力。
五、严肃事故调查处理。对于已发生的重大事故,依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当地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查明事故原因,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公开处理结果,督促相关企业举一反三,落实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此文件转发至辖区内各金属非金属井工矿山企业。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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