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关于同意岭澳核电站主泵水力部件检修废物返运国内的复函
  •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 【发布文号】环函〔2008〕193号
  • 【发布日期】2008-09-08
  • 【生效日期】2008-09-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关于同意岭澳核电站主泵水力部件检修废物返运国内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关于同意岭澳核电站主泵水力部件检修废物返运国内的复函

(环函〔2008〕193号)




岭澳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岭澳核电站主泵水力部件放射性废料返运国内的请示》(广二核函〔2008〕2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国不允许进口放射性废物。按照国际惯例和有关合同协议规定,法国JSPM对岭澳核电站水力部件进行维修活动更换的旧部件及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不属于进口放射性废物范畴,因此,我部同意你公司接收岭澳核电站水力部件维修更换的旧部件及产生的放射性废物。

二、岭澳核电站水力部件维修更换的旧部件及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转移应满足我国放射性物质运输有关规定。

三、你公司应对接收的放射性废物进行妥善处理、整备和贮存,待华南区域处置场投入运营后,及时送交处置。

四、我部委托广东省环保局协同广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岭澳核电站水力部件维修更换的旧部件及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二○○八年九月八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