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率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 【发布文号】税委会[2008]30号
  • 【发布日期】2008-09-08
  • 【生效日期】2008-09-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财政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率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2008]30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对原产于新西兰的6895个税目下的商品实施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见附件1),对原产于新西兰的9个税目的羊毛、毛条商品,在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规定的数量范围内实行国别关税配额管理,国别关税配额税率为零。(见附件2)。

附件:1.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目税率表
2.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国别关税配额商品税目税率表

二○○八年九月八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