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 【发布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2号
- 【发布日期】2008-09-09
- 【生效日期】2008-09-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2号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2号
关于批准和重新核定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事项(2008年第六批)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以下简称《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2008年第六批)进行了审查,并对部分已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了抽查。现将资质批准和重新核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以下3家单位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批准的评价范围详见附件):
(一)温州市鹿城区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所
(二)福建中试所电力调整试验有限责任公司
(三)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二、批准以下11家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中的评价范围调整(批准调整的评价范围详见附件):
(一)中国核电工程公司
(二)中海石油环保服务(天津)有限公司
(三)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四)辽宁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五)大连市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
(六)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七)江苏南大戈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八)聊城市环境科学工程设计院
(九)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
(十)四川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十一)昆明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三、批准以下2家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批准变更后的机构名称详见附件):
(一)中国核电工程公司
(二)东北煤炭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
四、对以下8家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和住所予以变更:
(一)核工业北京地质研究院
(二)衡水市环境保护研究所
(三)忻州市环境保护研究所
(四)湖南有色金属研究院
(五)广东省环境保护工程研究设计院
(六)揭阳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七)四川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八)六盘水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五、经抽查,因现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数量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根据《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以下11家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予以重新核定:
(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采掘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由甲级调整为乙级;
(二)清华大学:交通运输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由甲级调整为乙级;
(三)北京嘉和绿洲环保技术投资有限公司:取消社会区域类乙级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
(四)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交通运输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由甲级调整为乙级,并取消社会区域类乙级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
(五)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科学研究院:建材火电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由甲级调整为乙级;
(六)吉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社会区域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由甲级调整为乙级;
(七)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社会区域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由甲级调整为乙级;
(八)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农林水利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由甲级调整为乙级;
(九)核工业二○三研究所:核工业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由甲级调整为乙级;
(十)漳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取消轻工纺织化纤、化工石化医药、社会区域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
(十一)昆明煤炭设计研究院:取消资质。
请上述第一至四项中的单位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指定领证地点领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其中第一、三项中的单位应在领取证书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岗位证书变更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第二至四项中的单位应在领证时携带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上述第五项中的单位应于30日内携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到指定领证地点办理相关手续。
领证地点: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资质管理与培训部(北京安外北苑大羊坊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对面领地商务楼A座1001室)
联系人:刘金洁 朱莞
联系电话:(010)51095497
附件:各单位批准的评价范围及变更后的机构名称情况
二○○八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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