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河南省
-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8〕78号
- 【发布日期】2008-09-24
- 【生效日期】2008-09-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交通厅郑州铁路局关于河南省铁路公路工程交叉施工收费和技术标准等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交通厅郑州铁路局关于河南省铁路公路工程交叉施工收费和技术标准等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 〔2008〕7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交通厅、郑州铁路局制定的《关于河南省铁路公路工程交叉施工收费和技术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水利、电网、通讯、管道等其他线形项目交叉建设中遇到收费、土地等同类问题,比照本通知确定的原则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关于河南省铁路公路工程交叉施工收费和技术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省交通厅 郑州铁路局
(二○○八年九月四日)
为妥善解决河南省境内以铁路、公路为代表的各种线形工程交叉施工中的矛盾和问题,加快推进河南省重大项目建设,现就全省铁路、公路工程交叉施工收费和技术标准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铁路公路项目交叉施工相互收费问题
(一)凡符合国家审批规定的收费项目,各方原则上按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取,有浮动区间的按下限收取,符合减免条件的应予减免,严禁超范围或超标准收费。凡国家规定之外的各种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二)因后建工程施工引起既有工程设施(含在建,下同)改迁(建)、重建(置)、加固、防护等直接发生的工程费用,由后建工程业主单位全额承担;因后建工程施工影响既有工程正常使用或建设的,或造成既有工程权属单位工作量、费用开支增加时,后建工程业主单位应补偿既有工程方合理费用,补偿数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数额。既有工程权属单位要做好配合工作,严禁以内部规定等名义强行收费,阻挠工程建设。
(三)后建工程使用既有工程国有土地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建工程完全使用既有工程土地时,属于永久占用划拨用地的,后建工程业主单位按土地面积据实对既有工程已发生的所有征地费用和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进行补偿;属于永久占用出让用地的,后建工程业主单位要对既有工程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本地块在当地土地二级市场的益价收益及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进行全额补偿;属于临时用地的,后建工程业主单位应按当地平均价格向既有工程权属单位支付临时用地费和土地平整恢复费。后建工程与既有工程共用土地时,后建工程业主单位应根据土地属性,按以上规定向既有工程权属单位支付50%相关费用。
(四)铁路项目上跨或下穿已建成公路,对公路主体及附属设施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按第(二)、(三)条规定执行;未对公路主体及附属设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但影响公路通行能力的,公路部门可根据实际发生的道路安全设施、保通人工费等收取补偿费用,补偿数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数额,不再收取其他费用。省发展改革委、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办法〉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4〕1074号)中关于“公路上空修建跨城建筑设施”费用的规定暂不执行。
(五)公路上跨或下穿已建成铁路,对铁路主体及附属设施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按第(二)、(三)条规定执行;因封锁施工造成列车不能通行时,以铁道部有关清算收入规定标准(减少一趟货车损失为30000元,晚点一趟客车损失3000元)为基数,铁路部门按照实际受影响客、货车数量收取补偿费用,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为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穿、跨既有铁路的工程按照《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办〔2007〕186号)要求,可由后建工程项目业主委托铁路部门代建(管)。代建(管)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代建(管)单位对工程造价、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负全面责任,不得将代建(管)的权利和义务转让或肢解转让,严禁指定与代建(管)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承担代建(管)项目的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和设备材料供应等业务。
二、关于铁路公路交叉施工技术标准问题
(一)铁路跨(穿)越公路的技术要求。
1.铁路以桥梁形式上跨既有高速公路时,桥梁主跨按双向8车道预留,正断面跨径应不小于50米,桥下净空不小于6米。以隧道形式下穿高速公路时,隧道埋深原则上不小于30米;对于特殊原因局部埋深须小于30米的,应经专家论证并采取相应加固措施,确保高速公路安全。
2.铁路与既有国道相交时,桥梁正断面跨径原则上应不小于50米,桥下最小净空应不小于5.5米;与既有省道相交时,桥梁正断面跨径原则上应不小于40米,桥下净空不小于5.5米。受地形所限不能满足跨度要求的,可采取分幅通过;立交夹角过小的,应按公路部门的要求进行局部改线。
3.铁路与既有县、乡道相交时,桥梁正断面跨径原则上应不小于20米,桥下最小净空应不小于4.5米;与既有村道相交时,桥梁正断面跨径原则上应不小于9米,桥下最小净空应不小于4.5米。
4.铁路与既有公路平交、与既有城市主要道路、高速公路互通立交、与公路站场地段相交等特殊情况的技术标准,由双方协商合理确定。
5.与已列入规划尚未开工建设的公路相交时,应按规划批准的公路等级确定技术标准,预留后期建设空间。
(二)公路跨(穿)越铁路的技术要求。
1.上跨既有铁路客运专线时,公路桥梁梁底至铁路轨面净高不小于8米,公路桥梁上应安装安全防护设施。上跨既有铁路客运专线,设计时速不大于160公里时,净高不小于7.96米;时速在160-200公里时,净高不小于8.46米;时速大于200公里或遇到接触网采用刚性悬挂、站场等特殊情况时的技术标准,双方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协商确定。同时,应考虑公路桥梁使用过程中的正常下挠度及适当预留铁路的养护维修抬道量。公路桥梁在铁路路堤地段,主跨墩台内侧外缘应设在铁路排水沟外侧;在跨桥梁地段,主跨墩台应设在铁路既有设备以外。
2.高速公路下穿既有客运专线时,公路路面距铁路梁底净高不小于6米;国道、省道、城市主要道路下穿客运专线时,净高不小于5.5米;其他公路下穿客运专线时,净高原则上不小于5米。当净高小于规定高度时,应考虑公路路面维修改造的抬道量,并设置限界防护架。
3.公路下穿既有铁路,应按规定设置防护防撞设施,确保铁路设施的安全。公路路面边缘距铁路桥墩的安全距离不小于1米,如公路宽度大于铁路桥跨,应考虑分幅穿越。以框架涵下穿时速大于160公里的铁路区段,应对铁路路基和框架涵连接处设置过渡段。
4.与已列入规划的新建、提速改造、增加复线或三、四线等铁路相交时,应按规划批准的铁路等级确定技术标准,预留后期建设空间。
(三)后建工程跨(穿)越既有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必须报经既有工程相应行业主管单位同意后,跨(穿)越工程方能开工建设。
(四)地方铁路与公路交叉施工时的技术标准由双方主管单位协商确定。
三、关于铁路公路交叉施工的协议签订问题
当铁路、公路工程出现交叉施工时,双方权属单位或相应主管单位之间应及时签订施工协议,不得无故拖延。
四、关于铁路公路交叉施工的主体、招投标、设计、施工、监理及造价与赔付等问题
要严格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做好省重点线形项目交叉工程建设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6〕106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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