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汕头市
- 【发布文号】汕府〔2004〕131号
- 【发布日期】2004-09-01
- 【生效日期】2004-09-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汕头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印发汕头市工业商贸业龙头企业认定办法和扶持措施的通知
印发汕头市工业商贸业龙头企业认定办法和扶持措施的通知
(汕府〔2004〕1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头市工业商贸业龙头企业认定办法和扶持措施》业经第2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经贸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一日
汕头市工业商贸业龙头企业认定办法和扶持措施
为进一步扶持我市工业和商贸业重点企业的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增长,建设经济强市,特制订汕头市工业、商贸业龙头企业认定办法和扶持措施。
一、目的意义
通过认定工业、商贸业龙头企业并给予重点扶持,使一批工业和商贸业骨干企业上档次、上规模、上水平,增强国内外市场竞争力,增强对中小企业和市场的辐射带动能力,支柱产业的集约能力更强。
二、龙头企业条件
(一)工业龙头企业
1、企业类型。在我市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各种所有制工业企业。
2、企业规模和效益。近两年年产品销售收入平均在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企业;年纳税平均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不包括社保费)。
3、技术条件。国家或省高新技术企业或省、市级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强;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获得市级以上名牌称号。
4、企业信用。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守合同重信用。
5、安全和环保。近两年无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二)专业市场龙头企业
1、市场类型。经市政府或受权部门批准,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投资设立,在工商部门领取市场登记证,并实行企业化运作的专业市场。
2、行业范围。依托我市特色产业或商品集散能力强的优势,主要从事粮食、农副产品、塑料产品、纺织服装及其他重要生产、生活资料流通的行业。
3、硬件设施。营业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包括交易场地、停车场、仓库等配套设施),具备交易结算、仓储运输、质量检测、加工等设施和条件;初步建立了网上信息发布、交易等电子商务平台。
4、市场功能。初步具备商品集散、加工、交易、价格形成和信息发布等功能。经营范围辐射粤东、华南地区以至全国,外向度高于同类市场。
5、企业规模。近两年年商品成交额平均在5亿元以上(含5亿元)。
6、企业管理。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有完善的市场章程和健全的管理机构,经营行为规范,交易公平、公开、公正;建立商品质量、营运的责任制度。
7、企业信用。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不经销假冒伪劣商品,不短斤缺两,没有欺行霸市行为,守合同重信用。
8、安全和环保。近两年无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三)商贸零售龙头企业
1、企业类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登记设立和规范化经营管理,总部或分部设在汕头市区域内的各种所有制的商贸零售企业。
2、企业规模和效益。近两年年营业额平均在8000万元以上(含8000万元);年纳税平均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
4、技术条件。初步建立综合信息管理(MIS)、物流配送和商品采购(EOS)等系统。
5、企业管理。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有完善的企业管理章程和健全的管理机构,经营行为规范,交易公平、公开、公正;建立商品的质量、营运的责任制度。
6、企业信用。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不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守合同重信用。
7、安全和环保。近两年无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三、认定程序
1、申请。企业按隶属关系,向所在的区县经贸局(经发局)提出申请;市直企业直接向市经贸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1)申请报告。(2)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确认的近两年会计年报表。(3)经纳税机关签证的纳税证明。(4)工业龙头企业获名牌称号的复印件。(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专业市场龙头企业还应提交市场登记证复印件。
申请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有弄虚作假,将取消申请资格,并追究申请企业和有关部门、机构的责任。
2、推荐。各区县经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提出意见后,报市经贸局汇总。市经贸局会同市有关部门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向市政府推荐。
3、认定。市政府对市经贸局推荐的候选企业名单进行评选,在向社会公示后给予认定,并颁发牌匾。
四、政策扶持
被市政府认定的工业龙头企业、专业市场龙头企业、商贸零售龙头企业,优先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支持工业龙头企业以市场为导向研制、开发新产品,对企业已开发的有市场前景的高新科技产品,帮助其形成规模经济;对质量好、市场好、效益好的产品,优先帮助其申报省或国家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指导其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并依法予以保护。
2、对龙头企业的产品出口,逐步试行设立保税工厂和优先实行无纸化报关等措施给予支持。龙头企业参加国家、省、市的有关会展,展位给予优先安排。
3、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在海外设立研究中心、产品销售服务中心,支持企业将长线生产能力转移到海外办厂,发展带料加工。对企业的科技、管理人员出国出境简化程序,优先审批。确属业务需要者,如涉及长期、重要的经贸、科研合作项目,在申请前往同一目的国的时候,根据其业务需要可以一次申请半年或一年内多次出国有效的任务批件。
4、支持企业办好研究开发机构。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的建设,以企业投入为主。龙头企业获得省级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的,市财政给予50万元补贴;获得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市财政给予100万元补贴。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费用的投入,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优先享受市的支持政策,并积极推荐其申报省和国家级技改贴息项目、技术开发项目和重大装备国产化项目,争取省和国家的直接支持。
6、专业市场龙头企业、商贸零售龙头企业引进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物流配送中心、经营生鲜熟食商品所需设备等技术改造,按照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规定的可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政策。
7、建立龙头企业的主办银行制度。银行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和发展前景核定授信额度,优先与其签订“银企合作协议”,给予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结算、信息咨询等方面的支持。
8、优先推荐龙头企业发行股票并上市。支持龙头企业优先“买壳”、“借壳”上市,优先安排龙头企业发行债券。积极支持企业成立财务结算中心,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财务结算中心内部资金结算收入视同管理费处理。
9、支持龙头企业依据现有法规,通过各种方式盘活土地资产。把土地置换作为引资的龙头企业,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的,依法给予办理转让手续;属税务部门征收的有关税费,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执行。
10、企业在国内招聘博士、硕士和重点大学毕业生,以及具有高、中级职称的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组织人事部门优先审批;公安部门凭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入户通知》优先为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办理入户手续。同时,在住房分配、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照顾。企业向国外聘请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外事、人事部门优先办理审批手续,所聘人员的个人合法人民币收入,可持有关证明材料和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后汇出。
五、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我市工业、商贸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同市发展计划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科技局、统计局、人民银行汕头市中支、汕头银监分局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市经贸局负责。
被市政府认定的工业、商贸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考核一次。不合格者取消龙头企业资格。具体考核办法由市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本认定办法和扶持措施将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作相应修改。
六、实施时间
本认定办法和扶持措施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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