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 【发布文号】闽经贸能源〔2008〕661号
- 【发布日期】2008-09-28
- 【生效日期】2008-09-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组织编制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十一五”后三年规划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组织编制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十一五”后三年规划的通知
(闽经贸能源〔2008〕661号)
各产煤设区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组织编制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十一五”后三年规划的通知》(安委办〔2008〕20号)和《福建省政府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安委〔2008〕2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做好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由于我省煤矿主要是低瓦斯矿井,随着矿井开采强度和深度的不断加大,瓦斯治理工作也逐渐显现其重要性。因此,要以编制规划为契机,充分发挥规划的指导作用,进一步理清思路,明确目标,落实措施,强化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确保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组织保障,狠抓落实。
(一)成立福建省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十一五”后三年规划编制领导小组。
组长:马鉴康
副组长:丁明干、郑金腾
成员:张少华、林道兴、张国荣、林本霖、朱石福、卞春文、李叶枝
(二)成立福建省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十一五”后三年规划编制工作小组。
组长:林本霖
副组长:姜瑞华、朱石福、谢如谦
成员:戴荣祥、陈文礼、廖存金、杨建明、张锦山、范新对、张义华、林大荣、陈哲理、李长城、叶飞云
(三)各产煤设区市、省煤炭集团公司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
三、龙岩、三明、泉州等3个设区市各选定1个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和1个瓦斯治理示范县,省煤炭集团公司选定2个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各示范矿井、示范县和省煤炭集团公司都要各自做好规划的编制工作,并于10月8日前将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示范矿井和示范县的名单报我委。
四、各产煤设区市、示范县煤炭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要高度重视规划编制工作,示范县、省煤炭集团公司在编制规划的同时,还要督促和指导所属示范矿井做好基层矿井规划编制工作。各单位的规划材料于10月15日前上报我委(可先发送电子版)。
联系人:省经贸委能源处 范新对,Email:fxd7084@126.com,电话:87817084,传真:87856152。
省煤研所 林大荣,Email:ldr0591@yahoo.com.cn,电话:13696837383,传真:87673709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