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明电〔2008〕15号
- 【发布日期】2008-09-29
- 【生效日期】2008-09-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猪肉市场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猪肉市场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
(皖政明电〔2008〕1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猪肉市场管理,维护猪肉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猪肉市场管理工作。维护食品安全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关注民生和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把维护猪肉市场秩序,保障食品安全摆在更加突出位置,高度重视病死猪地下交易问题,严密防范、严厉打击病死猪地下交易。要认真执行“菜篮子”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保障猪肉等食品安全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保障猪肉生产、流通、消费安全。
二、认真开展猪肉市场大检查。各地要迅速组织开展猪肉市场大检查。由各市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参加组成检查组,全面对猪肉市场进行检查,尤其要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进行明查暗访,不留死角,不留盲点。要全面及时地掌握本地区生猪和猪肉市场信息,做到情况清、问题明,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一抓到底;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三、坚决做到“一处理六不准”。要加强《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养殖企业和养殖户要及时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准销售病死猪,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病死猪作为商品进行销售。不准收购病死猪,各类市场经营主体一律不得收购病死猪以及病死猪肉。不准宰杀病死猪,各级商务、质监、药监、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屠宰企业的检查,取缔私屠乱宰。不准储存病死猪,组织开展食品储藏冷库的专项检查,杜绝储藏病死生猪肉品的行为。不准转运病死猪,各运输单位、运输站场、港口、码头等不得运输病死猪及其肉品。不准加工病死猪,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生产加工环节肉制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监督食品加工企业严格执行原料肉进厂质量检验制度,选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提供、经畜牧兽医部门和卫生部门检验检疫并出具相关证明的原料肉,对使用病死猪肉等生产加工食品的,要依法严厉查处。
四、加强对重要场所猪肉供应和消费的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宾馆、饭店、学校及建筑工地食堂的监督检查。要指导餐饮单位加强内部管理,督促其落实食品及其原料的采购索证制度;特别是采购生猪肉的,应索取定点屠宰证明和检疫检验合格证明;严禁餐饮单位使用非定点屠宰的猪肉。
五、加大市场监管和执法力度。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大市场巡查频率,重点加强对城乡各类集贸市场、超市、城乡结合部市场的检查,坚决查处收购、销售病死猪、病死肉等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协议准入、场厂挂钩、强制退出、亮证亮照、挂牌经营等猪肉市场监管的各项制度,认真查验上市猪肉检疫证明。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打击私屠乱宰、收购和销售病死猪肉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大案要案要加大侦破力度,紧盯不放,顺藤摸瓜,一网打尽。
六、切实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防猪链球菌等疾病感染人,加强疫情监测和医疗救治准备工作。一旦发生人感染猪链球菌等人畜共患病,医疗机构要积极救治,防止死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采取环境消杀灭等防控措施,扑灭疫情,防止扩散。各级卫生、农业、畜牧、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与合作,严密监控当地猪链球菌感染及其他家畜疫情。一旦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要在规定时间内互相通报并相互合作,积极防控。
七、加强宣传教育。各地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养殖企业和养殖户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引导养殖场户规范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自觉地向市场提供优质安全猪肉。引导生产者、经营者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讲诚信、讲道德”,始终做到守法经营,诚信经营。
八、强化监督检查。省政府近期派出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农业、商务、工商、质监、卫生、交通、公安等部门组成的联合督查组赴各地督查和指导;各地要做好自查工作,认真整改,严密防范、严厉打击病死猪地下交易活动。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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