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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25号
  • 【发布单位】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10-07
  • 【生效日期】2008-10-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农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25号

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25号




三聚氰胺不是食品原料,也不是食品添加剂,禁止人为添加到食品中。对在食品中人为添加三聚氰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聚氰胺作为化工原料,可用于塑料、涂料、粘合剂、食品包装材料的生产。资料表明,三聚氰胺可能从环境、食品包装材料等途径进入到食品中,其含量很低。为确保人体健康,确保乳与乳制品质量安全,特制定三聚氰胺在乳与乳制品中的临时管理限量值(以下简称限量值)。现公告如下:

一、婴幼儿配方乳粉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1mg/kg,高于1mg/kg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

二、液态奶(包括原料乳)、奶粉、其他配方乳粉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2.5mg/kg,高于2.5mg/kg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

三、含乳15%以上的其他食品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2.5mg/kg,高于2.5mg/kg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

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八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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