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建设厅
- 【发布文号】闽建房[2008]25号
- 【发布日期】2008-10-13
- 【生效日期】2008-10-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开展2008年省级以上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申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开展2008年省级以上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申报工作的通知
(闽建房[2008]25号)
福州、泉州、漳州、龙岩市房管局,莆田、三明、南平、宁德市建设局,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建设厅有关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工作的计划和安排,现将2008年省级以上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申报2008年省级、国家级物业管理示范考评项目,各设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于10月24日前将申报材料、项目汇总名单报送省厅房管处。
二、申报项目和条件
1、国家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申报条件:必须符合原建设部《关于修订全国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建住房物[2000]008号)的要求。
2、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申报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配套设施齐全。具体规模为:工业区建筑面积达8万平方米以上,别墅区建筑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达3万平方米以上,大厦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60%以上,入住率或使用率达80%以上;
(2)物业管理企业已建立健全较完善的各项规章制度;
(3)物业管理企业无重大责任事故;
(4)未发生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属实的有关收费、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重大投诉;
(5)消防系统验收合格,或消防系统移交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且有消防预案。
三、申报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省级、国家级物业项目管理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设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预检后,推荐汇总报送省厅房管处。
2、申报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省厅将根据申报条件审查确定拟考评的项目。申报国家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省厅将根据申报项目的数量、质量等情况确定是否进行预检,并推荐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四、申报材料
1、福建省或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申报表;
2、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文件;
3、消防系统验收合格文件,或消防系统移交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预案;
4、经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总平面图;
5、设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市级示范项目称号文件;
6、物业项目管理单位创优工作方案及能反映该项目外观形象的照片(至少三张)。
以上申报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四份),申报时一并提交省厅房管处。
五、考评时间
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拟于11月份组织考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国家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考评验收工作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安排,请各地预先做好相关准备。
六、其他事项
1、凡申报国家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需获得省级示范项目称号一年以上,且预检分值不得低于98分;申报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需获得市级示范(优秀)项目称号,且预检分值不行低于90分。多层住宅小区、高层住宅区(指由二幢以上十八层以下的高层住宅楼组成)、综合性住宅小区(一个项目中既有多层又有多幢高层公寓住宅楼和其他经营性楼宇)、综合性别墅区均适用住宅小区的评分细则。单幢高层公寓楼、商住楼、写字楼或其他经营性大厦均适用大厦的评分细则。
2、根据有关规定,今年省厅将对1999、2002、2005年获得国家、省级示范(优秀)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工作将委托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复检中发现存在较多问题的项目将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责令整改到位;对管理水平严重下降、不再具有示范性作用的项目将予以取消。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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