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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水利部关于修改《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的决定
  • 【发布单位】水利部
  • 【发布文号】水利部令第20号
  • 【发布日期】2004-10-21
  • 【生效日期】2004-10-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水利部关于修改《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的决定

水利部关于修改《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的决定

(2004年10月21日水利部令第2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审议,水利部决定对《水政监察工作章程》作如下修改:

第十七条修改为:“水政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并按规定出示水政监察证件。水政监察证件的制作和管理由水利部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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