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2008〕84号
- 【发布日期】2008-10-14
- 【生效日期】2008-10-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
(皖政〔2008〕8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切实加强污染减排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污染减排工作。2007年,在经济快速增长的情况下,全省COD(化学需氧量)和SO2(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首次实现了双下降,污染减排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我省污染物排放量下降的幅度仍然偏小,实现2010年比2005年分别削减6.5%和4%的目标,任务还相当艰巨。同时,我省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加速发展阶段,消费规模不断扩大,污染物产生量持续增加;长期形成的粗放型增长模式尚未得到根本转变,结构性污染依然比较突出;少数地方对污染减排认识不深,措施不硬,力度不大,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的现象仍然存在;一些重点减排工程特别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相对滞后,部分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由于管网不配套,运行负荷率较低,没有发挥应有的减排效应,这些都为我省完成污染减排目标任务增加了难度,减排形势依然严峻。
加强污染减排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是建设生态文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重要体现。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污染减排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将做好污染减排工作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自觉行动和重要举措,摆上更加突出和紧要的位置,以更大的决心、更高的要求、更强的力度、更硬的措施,全力加以推进,确保完成“十一五”污染减排任务,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污染减排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建立和完善污染减排的指标、监测、考核三大体系,突出抓好重点项目、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以严格环境准入控制增量,以实施减排工程消化存量,以淘汰落后产能腾出容量,多措并举,多管齐下,扎实做好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目标任务:2008年,全省COD和SO2排放量分别比上年削减2.5%和1%。到2010年,全省COD排放量控制在41.5万吨,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6.5%,其中淮河流域削减11.6%,巢湖流域削减10.4%;全省SO2排放量控制在54.8万吨,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4%。
三、切实抓好污染减排重点环节
(一)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从源头上控制污染排放。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住增量、调整存量、上大压小、扶优汰劣”的思路,以污染减排倒逼结构调整,促进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坚决淘汰造纸、酒精、味精等行业的落后生产能力,加快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及重点企业的“上大压小”步伐,推进减排技术改造,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一批企业扩大规模,提升水平,努力实现增产减污。严格新建项目的环评审批,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要求、落实总量指标来源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切实提高环境准入门槛。严格实行新建项目排放容量控制制度,通过“以新带老”或区域削减等措施,从严控制新(扩)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促进低耗能、低排放产业的发展,做到增产不增污。严格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对不落实环评批复要求和“三同时”制度的,一律不予验收和试生产,并责令限期整改。淮河、巢湖流域要逐步实行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进一步完善并实施有利于减排的经济政策,加大生产要素差别价格实施力度,探索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和生态补偿机制,通过市场化手段促进污染减排。
(二)加快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提高运行负荷率。
1.明确建设目标。2008年底前,淮河、巢湖流域所有市、县都建成一座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长江、新安江流域全面启动县级污水处理厂建设。2010年6月底前,全省所有市、县都建成一座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淮河、巢湖流域新建污水处理厂要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并分别配套建设脱氮和脱氮除磷设施;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要于2010年底前分别完成脱氮和脱氮除磷设施建设。长江、新安江流域新建污水处理厂要达到一级排放标准。
2.提高运行负荷率。各地要坚持“厂网并举、管网先行”的原则,加快雨污分流的配套管网建设,保证污水管网与污水处理厂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运行,增强污水处理厂收水能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减排效应。城镇污水处理厂建成后第1年运行负荷率要达到60%以上,第3年起要达到75%以上。到2010年,全省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要达到70%,县城所在镇要达到45%。
3.推进市场化运营。全省所有市、县要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吨水平均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0.8元,已经开征但收费标准低于0.8元的,要及时调整到位。各地要依据《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183号令),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宣传力度,细化污水处理费征收方案,完善考核机制,做到应收尽收,足额收取。加强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落实征收主体,切实提高污水处理收费率。积极推进自备水源关闭工作,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一律不得批准新上自备水源项目,已有的自备供水设施,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关停并转。加强污水处理收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项用在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运行和管理上。进一步改革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机制,全面推行企业化管理,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现代企业运行模式。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研究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市场化融资模式,帮助各地积极争取国内外金融机构贷款,拓宽项目建设融资渠道,促进污水处理厂建设和市场化运营管理。
4.落实扶持政策。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局,根据减排任务需要,抓紧修订完善《安徽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初步方案》,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外国政府贷款,支持我省污水处理厂建设。省财政对长江、新安江流域县级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给予每万吨处理能力300万元的补助,并安排以奖代补资金,支持各地配套管网建设。省国土资源厅对长江、新安江流域县级新建污水处理厂项目,要在用地计划指标安排上给予支持。
(三)加快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建设,提高综合脱硫效率。
各地要督促所有新(扩)建燃煤电厂,做到脱硫设施和发电机组同步完工、同步投入运行。对已列入计划的燃煤电厂现役机组,要按期完成脱硫设施建设;对尚未确定脱硫时间的现役机组,要在2010年底前建成脱硫设施并投入运行。加强对脱硫设施的运行管理,安装烟气自动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保证其综合脱硫效率至少达到70%以上。加大对燃煤电厂电煤硫份的监管力度,督促电厂使用低硫份优质煤,减少电力SO2排放。建立并实施电厂发电计划与SO2减排效果挂钩制度,继续实行差别电量计划,鼓励脱硫设施正常运行的电厂多发电,对未安装脱硫设施或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实行限产限排。严格执行燃煤电厂脱硫电价政策,对脱硫设施投运率不能满足要求的,从上网电价中扣减脱硫电价。
(四)加强环境监管,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污染排放。
各地要落实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制度,严禁排污单位无证或超总量排污。2008年底前,所有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和投入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做到持证排污。2009年底前,所有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要全部持证排污。按照自愿审核与强制审核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超标或超总量排污、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加强日常环境监管,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污的企业,第一次被查到,由环保部门按高限处以罚款;第二次被查到,由当地政府责令停产治理;第三次被查到,由当地政府责令关闭。对未批先建、不履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偷排偷放、无治理设施直排的企业,一律责令停建、停产治理,环保部门按高限处以罚款。
四、推进污染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三大体系建设
(一)建立和完善污染减排统计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办法,健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单位的污染排放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立全省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和主要污染物减排数据库,严格执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季报、半年报、年报和信息发布制度,向社会公布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
(二)建立和完善污染减排监测体系。各地要加强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督促重点污染源安装在线监测装置,保证正常运行。2008年底前,所有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要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强淮河流域水质自动监测网络管理,加快巢湖、长江流域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积极推进各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2008年底前,全省17个市全部建成环境监控中心。2010年底前,省、市环境监测站达到国家要求的常规监测和应急监测能力,80%的县级站达到标准化建设的基本要求。
(三)建立和完善污染减排考核体系。从2008年起,省政府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市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省政府每年对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市政府,以及在减排工作中做出贡献和取得重大减排效益的单位、企业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市,省环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要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对未完成年度减排任务,城市污水处理厂或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建设严重滞后、运行不正常,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未完成,存在严重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等环境违法行为的市、县,以及没有完成总量削减目标的企业,省环保局、省国土资源厅要暂停该地区或企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和用地审批,直至整改到位;撤消省里授予该地区或企业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五、切实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强化政府责任。各级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领导。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本部门污染减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重要责任人。各地要将减排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个项目主体,建立健全责任制和问责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要加强组织协调,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制定减排工作措施,督促城镇污水处理厂、燃煤电厂脱硫设施等重点减排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加强对电煤硫份的监管,及时协调解决减排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减排任务顺利完成。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支持各地做好污染减排工作。省环保局牵头负责制定减排计划,做好污染减排的统计、监测、考核工作,组织做好重点减排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的调度核查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争取国债资金支持污水处理厂建设,推进污水处理厂建设市场化融资模式,制订并实施发电计划与电厂SO2排放量挂钩制度,及时将已关停淘汰的小火电机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省经委负责督促各地做好落后产能淘汰及关停工作。省监察厅负责对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未能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省财政厅牵头负责争取中央财政中西部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等专项资金支持,落实有关补助政策,监督、指导中央和省财政性资金的规范使用。省建设厅牵头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的跟踪督查工作,做好有关数据统计工作。省统计局负责按季度及时提供用于计算污染减排的基础资料。省物价局负责落实脱硫电价和差别电价政策,研究建立有利于污染减排的价格体系和收费政策。省电力公司负责按月提供分机组的发电量。
(三)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的投入。从2009年起,省级环保专项补助资金由每年2000万元提高到8000万元。各市、县政府也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相对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支持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和污染减排工作开展。
(四)加强督促检查。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污染减排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促进各地减排工作扎实开展。省环保局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加大对污水处理厂、燃煤电厂脱硫设施等重点减排项目的检查力度,对项目进展情况每月进行一次调度,对问题严重的地方和企业实行驻点督办,直至整改到位;对各市减排工作进展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督查,督查结果向各市通报。省环保局对减排工作进展缓慢、减排项目建设严重滞后、重点污染源治污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市、县,要及时发出预警提示,指导当地政府及时研究对策措施,切实加以改进。各市、县政府也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有关地方和单位做好污染减排工作,确保污染减排目标任务顺利实现。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