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河南省
-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7〕117号
- 【发布日期】2007-11-28
- 【生效日期】2007-11-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 〔2007〕1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国资委、财政厅、公安厅、民政厅、卫生厅、环保局《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国资委财政厅
公安厅 民政厅 卫生厅 环保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豫政〔2006〕83号)精神,推动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提高企业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对企业应急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企业应急管理是新时期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省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企业应急管理是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重要措施,也是企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和社会责任。做好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当前,我省正处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快节奏的社会生产活动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与安全生产薄弱基础之间的矛盾日趋突出,企业各种安全生产事故和各类突发事件时有发生,企业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等方面还存在着薄弱环节,一些企业危险源的管理和隐患的排查工作还不到位,影响了企业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站在坚持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不断增强做好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自觉性。
二、加强企业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
(二)编制完善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和完善企业应急预案是加强企业应急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各企业要针对本企业的风险隐患特点,以编制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为重点,并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其他方面的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工作要于2007年年底前完成。应急预案内容要简明、管用、注重实效,并具有广泛覆盖性,不留空白和死角。生产企业要在预案中明确对可能发生事故的具体应对措施和程序。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把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行业生产经营企业,学校、医院、商场、宾馆、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供水、供电、供气等关键性工程,仓储、能源、人防工程等重点部位,铁路、民航、客运等重点行业或领域作为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重点,指导、支持、监督各企业和单位编制完善企业应急预案。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重点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高危行业企业(指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企业,下同)、安全生产状况较差企业、产生或经营危险废弃物企业和重组改制企业的指导,明确预案编制要求,制定编制指南或预案范本,提高预案编制效率和质量。
(三)加强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建立企业应急预案评估管理、动态管理和备案管理制度。备案管理单位要加强对预案内容的审查,实现预案之间的有机衔接。企业应急预案要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备案,同时告知相关单位。中央驻豫和省管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报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备案,其他企业应急预案和其他类型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根据管理职责报有关政府部门和上级单位备案。企业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工作,在演练中完善预案。高危行业企业要针对事故易发环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预案演练的指导。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组织高危行业企业进行应急预案的联合演练,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促进企业应急预案与政府、部门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修改变动情况以及企业生产条件的变化情况、预案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预案演练的总结等,及时对应急预案予以修订,提高企业应急预案的动态管理水平。
三、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协调联动
(四)建立健全企业应急管理组织体系。企业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要做到机构、人员、职责和工作条件四落实。省属经济组织和大型企业要设置或明确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明确其工作职责,形成企业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群团组织协助配合、相关人员参与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高危行业企业要设置或明确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其他各类企业也要在企业负责人的领导下组织开展自身应急管理工作。各企业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工作要于2008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
(五)完善企业应急联动机制。县级政府要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分布、企业重点危险源、应急队伍、救援基地、应急物资等基本情况,建立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关联单位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协同应对突发事件的合力,协调有序地开展企业应急管理工作。中央和省属企业要加强与所在地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主动接受安全生产监管,发生突发事件后要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主体是企业,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要协调各有关部门指导和督促企业切实做好以事故灾难应急管理为重点的企业应急管理工作。
四、加强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基地建设
(六)加强企业应急队伍建设。按照专业救援和职工参与相结合、险时救援和平时防范相结合的原则,建设专业队伍为骨干、兼职队伍为辅助、职工队伍为基础的企业应急队伍体系。各类生产经营企业都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能力建设。大中型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有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小型高危险行业企业没有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的,要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签订率要达到100%。其他企业应根据需要指定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有专兼职消防队的企业应当依托现有的专兼职消防队组建应急救援队伍。涉及高危行业的中央企业、省属重点企业要建立现代化、专业化、高技术水准的应急救援队伍。要高度重视企业应急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自身建设,强化忧患意识、执行意识、服务意识、奉献意识,加强教育、培训与演练,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装备精良、纪律严明的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增强自救互救和第一时间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夯实企业应急救援的基础。
(七)加强企业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大型矿山、石化、民航、铁路、水上运输、核工业企业要充分发挥优势,建设专业特色突出、布局配置合理的应急救援基地,并在做好本企业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参与社会应急救援工作。具备条件的中央驻豫和省管企业要率先建立一批管理规范、装备先进适用、信息畅通、处置能力强的区域应急救援基地,承担一定区域内的重大抢险救灾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做好企业救援基地规划布局和建设组织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救援基地的规划和指导工作水平。市、县政府要加强对企业应急救援基地建设的支持,充分发挥救援基地在区域救援方面的重要作用。要在加强企业应急队伍和基地建设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全省统一指挥、职责明确、结构完整、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符合省情的企业应急救援体系。
五、做好突发事件的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八)认真开展企业隐患排查监管。各类生产经营企业都要切实加强风险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针对生产经营场所、危险建(构)筑物以及周边环境等,认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监管工作,全面分析可能造成的灾害及衍生灾害。对查出的隐患及时治理整改,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采取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对隐患较大的要采取停产、停业整改或停止使用等措施,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对重大危险源和重点部位应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实施监控,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对有关安全措施、监控方案、应急预案等应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备案。对位于城市和人口密集地区、易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的高危行业企业,要依法采取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搬迁等措施,尽快消除隐患。重组改制企业要特别重视矛盾纠纷的化解和其他影响社会稳定隐患的排查工作,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制订、完善隐患的标准,加强企业隐患排查的督促检查和监管工作。企业应急救援队伍要坚持“险时搞救援、平时搞防范”的原则,积极参与事故预防和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矿山、危险化学品及其他相关救援队伍要把参与企业的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事故调查、危险源监控作为重要工作职责。国家级区域专业应急救援基地、省级应急救援基地和地方骨干专业队伍要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根据自身特点和优势,广泛开展技术业务咨询和服务,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做好隐患排查及相关工作。
(九)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企业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并按照分级标准迅速向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对溢流、井喷、危险化学品泄漏、放射源失控等可能对周边群众和环境产生危害的突发事件,企业要在第一时间向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并及时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职工、群众发出预警信息。与此同时,企业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控制事故发展态势,标明危险区域,组织协助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救助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各级政府要按照相关预案要求,加强对企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组织开展救援和群众疏散工作。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按照政府的统一要求,做好各项救援措施的衔接和配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其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事故现场救援的具体组织、指导、协调工作。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尽快组织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消除环境污染,并对事故灾难的处置、相关防范工作和应急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完善应急管理措施,改进企业应急管理工作。
六、积极开展企业应急管理培训教育和宣传
(十)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培训和宣传工作。加强对企业从业人员的应急知识培训,特别是要加强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救援和互救培训,提高现场应急处置能力。要在有关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等资格培训、特种作业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培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以及市、县(市、区)长培训等教育培训中,增加企业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的内容。要充分发挥出版、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的宣传作用,大力宣传企业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法律法规,使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应急预案、救援知识进企业、进车间、进班组,全面普及事故灾难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常识,提高企业从业人员应急救援技能,增强广大职工群众的安全意识和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
七、强化企业应急管理的职责分工
(十一)进一步明确和落实企业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企业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综合指导、协调辖区内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监管企业落实应急管理方针政策,把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对监管企业应急预案的制订和落实情况开展检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针对不同行业的企业、大型企业与中小型企业、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等不同类型企业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不同特点,加强分类指导,督促企业做好应急管理工作。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企业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职责、引起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八、加强企业应急管理保障体系建设
(十二)要加大对应急管理的投入。各生产经营企业都要加大对应急能力建设的投入力度,着力解决制约企业应急管理的关键问题,使人力、物力、财力等生产要素适应应急管理工作的要求,做到应急管理与企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推进。要切实加大对购置应急物资的投入,重点加强防护用品、救援装备、救援器材的物资储备,做到数量充足、品种齐全、质量可靠。高危行业企业要积极安排应急专项资金,用于隐患排查整改、危险源监控、应急队伍建设、物资设备购置、应急预案演练、应急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十三)要加大对企业应急管理的政策支持力度。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制定完善加强企业应急管理投入的有关政策。建立和完善政府应急准备金制度,对处置企业突发事件给予必要支持。进一步落实企业强制性提取安全费用、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提高事故伤亡赔偿标准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征用补偿政策,完善对企业物资合理征用的补偿办法。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的研发和应用,加快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应急技术和产品,扶持应急产业发展。建立完善企业应急队伍有偿服务机制,对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社会救援的经费支出予以相应补偿,鼓励和支持企业参与社会救援。充分发挥保险在突发事件预防、处置和恢复重建等方面的作用,大力推进高危行业企业的意外伤害保险和责任保险制度建设,完善对专职和兼职救护队员的工伤保险制度。
(十四)依靠科技进步提升企业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水平。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各大中型企业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应急专家的作用,为应急管理、事故救援提供技术支持。要依托大型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建立企业应急管理研究中心或工程中心,开展突发性事故灾难预防、处置的科研攻关。鼓励、支持救援技术装备自主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救援技术和装备,提高应急救援装备的科技含量。学习借鉴国内外应急管理方面的经验特别是突发事件处置等方面的经验,促进我省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水平全面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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