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 【发布文号】工信厅消费[2008]41号
- 【发布日期】2008-11-11
- 【生效日期】2008-11-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医药行业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医药行业统计制度》的通知
(工信厅消费[2008]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委(经贸委、工业主管部门):
为了进一步做好医药行业统计工作,我部组织修订了《医药行业统计制度》,并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做好医药行业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医药统计职责
医药行业统计是医药行业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做好医药行业统计对于制定和组织实施医药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应对突发事件,组织紧急生产和调用,及时掌握医药行业运行情况,以及加强行业运行监测分析和信息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强化医药统计职责,指定专人承担统计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医药行业统计工作顺利开展。要依靠相关医药协会,充分发挥其积极性、主动性,共同做好统计工作。
二、组织企业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医药行业统计制度
为保证医药行业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要组织企业认真学习、严格贯彻执行《医药行业统计制度》。任何企业不得拒报、漏报、瞒报、虚报、迟报统计数据,维护统计制度的严肃性;要加强对企业统计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素质,确保企业能按规定的时间和内容要求及时上报,确保统计数据的时效性和准确性;要积极推动企业通过中国医药统计网(www.yytj.org.cn)报送行业统计数据;同时加强对统计数据的催报与审核工作,不断提高统计工作质量。
三、及时发布信息,指导企业生产经营
要加强对统计数据的分析,把握行业运行的脉搏,充分发挥统计工作贴近企业、贴近市场、贴近实际的优势,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预见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提高信息服务水平,以此带动行业管理工作,指导企业生产和经营,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
在执行《医药行业统计制度》工作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消费品工业司医药处李宏
联系电话:010-66017308,66016330(传真)
邮箱地址:lihong@miit.gov.cn
附 件:
1、医药统计报表制度
2、《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执行医药行业统计制度的函》(略)
3、关于医药行业统计工作分工和统计范围的安排
4、医药行业统计工业企业名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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