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14
- 【发布日期】2006-06-06
- 【生效日期】2006-06-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14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14号
体育场所服务认证实施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体育服务认证活动,提高体育服务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 体育服务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体育场所服务认证实施规则》,现予以公告。
附件: 《体育场所服务认证实施规则》
二○○六年六月六日
体育场所服务认证实施规则
1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认证机构进行体育场所服务认证的基本要求和工作程序,适用于认证机构对体育场所服务进行的认证活动。
2 认证依据
2.1 GB 19079.1至GB 19079.14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系列标准;
2.2 GB/T 18266.1至GB/T 18266.2 《体育场所等级的划分》系列标准;
2.3其他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备案的相应认证技术规范。
3 认证制度
服务质量评价 + 服务保证能力审查 + 监督审查
4 认证实施
4.1 国家体育总局负责组织有关方面依据GB 19079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和GB/T 18266 《体育场所等级的划分》等,根据不同类别的体育服务场所,制定相应的服务保证能力要求和顾客满意度的测评方法,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后实施。
4.2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
4.2.1从事体育场所服务认证的认证机构,应按照《体育服务认证管理办法》、ISO/IEC导则65《产品认证机构的通用要求》的规定开展认证工作。
4.2.2从事体育场所服务认证的认证机构,应针对不同场所的体育服务采用相应的认证审查细则和顾客满意度测评方法开展认证工作。
4.3 申请与受理
4.3.1体育场所服务认证类型和等级
4.3.1.1体育场所服务认证分为体育场所开放条件认证(以下简称开业认证)和体育场所等级划分认证(以下简称等级认证)。
4.3.1.2体育场所等级认证的结果分为一星级体育场所服务、二星级体育场所服务、三星级体育场所服务、四星级体育场所服务和五星级体育场所服务。
4.3.2申请
体育场所服务认证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明确申请认证的类型,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a) 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资产状况、从业人员和主要体育设施设备的配置基本情况等;
b) 申请人的法人证明以及其他合法经营资质的证明;
c) 申请人的服务流程管理文件(以下简称服务管理文件);
d) 保证执行体育服务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认证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e) 必要时有关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的资质证明;
f) 体育场所服务认证相关的设施设备、健康卫生、环境等项目的检测报告。
4.3.3受理
4.3.3.1 认证机构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之日起,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4.3.3.2 若评审结论为同意受理,认证机构应确定申请认证的体育服务活动、场所位置、规模和申请认证等级(申请等级认证时提交)等内容,与申请人签订认证合同。若评审结论为不予受理,认证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5.3.3.3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或投诉。
4.4 文件审查
在实施现场审查前,认证机构应派出审查组(以下称审查组)对申请人的服务管理文件进行审查,确认服务管理文件符合GB 19079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或GB/T 18266 《体育场所等级的划分》的所有要求,并符合服务保证能力和相应的认证审查细则的规定要求。
4.5 现场审查
文件审查通过后,认证机构与申请人确定现场审查相关事宜。现场审查应安排在有足够顾客接受申请人服务的时间内进行。
4.5.1现场审查人日数
认证机构应根据申请人的服务规模、等级、不同服务项目的复杂程度、安全(风险)级别等因素确定现场审查人日数。
4.5.2服务质量评价
4.5.2.1进行开业认证时,认证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GB 19079《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及相应的认证审查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现场审查。
4.5.2.2进行等级认证时,认证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GB/T 18266《体育场所等级的划分》及相应的认证审查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现场审查。同时,还应依据相应的顾客满意度测评方法进行顾客满意度测评。一般情况下顾客满意度测评应与现场审核同时进行。
4.5.3服务保证能力审查
4.5.3.1进行开业认证时,审查组应按照服务保证能力要求的条款和申请人的服务流程管理文件进行现场审查。
4.5.3.2进行等级认证时,审查组应按照服务保证能力要求的条款和申请人的服务流程管理文件进行现场审查。
4.5.4审查结论及审查材料的提交
4.5.4.1审查组应根据服务质量评价和服务保证能力审查的结果形成审查结论,编制审查报告。
4.5.4.2现场审查结束后审查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提交审查材料。
4.6认证决定
4.6.1认证机构应组织认证决定人员对审查组提交的审查材料进行评定,审查材料符合要求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认证决定。
a)对经评定合格的申请人,认证机构应确定认证类型和服务等级(申请等级认证),并颁发认证证书,准予使用认证标志和认证标牌。
b)对经评定不合格的申请人,认证机构应做出不予以认证注册的决定,并将不能注册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
4.6.2申请人对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或投诉。
4.7获证后监督
4.7.1监督审查频次
4.7.1.1为确保证书持有人的服务持续满足认证要求,在证书有效期内,认证机构每年应实施不少于一次的监督审查。两次审查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
4.7.1.2当发生下述情况时,认证机构应考虑增加监督频次:
a)证书持有人发生严重的质量、安全、卫生、环保等事故;
b)证书持有人发生重大变更时,包括法人、组织机构、相关职能、服务资源等;
c)认证依据等发生变化时;
d)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时。
4.7.2监督审查的内容
4.7.2.1每次必查内容包括:
a)服务质量评价(与初审相同);
b)以往不合格项的跟踪验证;
c)认证证书、标志和认证标牌的使用情况。
4.7.2.2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监督审查应覆盖本规则对符合服务规范的评价及服务保证能力的全部内容。
4.7.3监督审查人日数
认证机构应根据申请人的服务规模、等级(等级认证时)、不同服务项目的复杂程度、安全(风险)级别等因素确定监督审查人日数。
4.7.4监督审查结果的评价
4.7.4.1认证机构应根据监督审查结果对证书持有人获证服务进行评定。评定为合格者,认证机构将批准其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和标牌。评定不合格者,认证机构将对其做出暂停或撤消认证资格、认证标志和标牌使用的决定,并对外公告。
4.7.4.2认证机构对于做出暂停认证资格、暂停认证标志、标牌使用的证书持有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纠正措施并经认证机构验证。经验证合格的,恢复其认证资格,准许使用认证标志和标牌。经验证不合格的,将撤销其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和标牌或做出降低服务等级处理,并对外公告。
4.8复审
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在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对于提出需要继续使用认证证书的证书持有人,认证机构对其实施复审。复审程序与初次审查相同。
4.9体育场所服务认证等级的晋升或降低
等级认证证书持有人如因服务资源变化等原因需对体育场所服务等级进行晋升或降低,应向认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经认证机构受理后审查确定,可以对体育场所服务等级进行晋升或降低,并换发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认证标牌。
5 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认证标牌
5.1认证证书和认证标牌的有效期为3年。
5.2认证机构对获得认证资格的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准予使用认证标志和标牌。
5.3体育服务认证标志为国家所有,认证机构和通过认证的体育场所应得到授权后方可使用。认证证书、标志和标牌的制作和使用应符合《体育服务认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5.4对认证证书、认证标志、标牌存在误导性使用行为的证书持有人,认证机构应视情况要求其采取纠正措施或做出撤消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标牌、公布违规行为以及进一步采取法律措施的决定。
5.5通过等级认证的,其认证证书应明确服务等级,认证标牌上★的数目应与通过认证的体育服务等级对应。
注:认证标牌上★代表一星级体育场所服务;★★代表二星级体育场所服务;★★★代表三星级体育场所服务;★★★★代表四星级体育场所服务;★★★★★代表五星级体育场所服务。
5.6认证标志、标牌基本式样、颜色、尺寸见附件1和附件2。
6 认证后的信息通报
6.1认证机构应按规定向国家认监委和国家体育总局上报相关信息。
6.2当获证场馆发生重大事故时,认证机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至国家认监委和国家体育总局。
7 认证收费
认证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认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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