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汕头市
- 【发布文号】汕府〔2008〕165号
- 【发布日期】2008-11-17
- 【生效日期】2008-11-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汕头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印发汕头市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印发汕头市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汕府〔2008〕1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汕头市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汕头市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解决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职责分工和主要任务
(一)基本原则
以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对象,立足我市实际情况,进一步建立健全城镇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满足城镇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坚持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的原则。
(二)职责分工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负总责,并直接负责组织实施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以下称中心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市有关部门和中心城区各区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职责分工具体抓落实。
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县(以下称三区一县)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区(县)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职责分工具体抓落实。
(三)主要任务
1、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在实现2007年底前对中心城区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镇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的基础上,于2008年底前,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全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以及申请、审批、公示、轮候、上市交易等管理工作。
3、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十一五”期末,旧住宅区综合整治进一步取得成效,农民工等其他城镇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二、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
(一)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按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收入标准等因素确定。其中,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及以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按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0%左右划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按最低生活保障线上浮150%-200%划定。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且家庭收入符合市、区(县)人民政府划定的家庭收入标准,且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或经济适用住房,但不得同时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有条件的可适当扩大保障和供应范围。
市房管部门会同市发改、民政、财政等部门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定期研究调整中心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收入标准,每年1月15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三区一县人民政府参照中心城区的做法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收入标准。
每年1月20日前三区一县人民政府要将确定并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收入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每年1月25日前由市人民政府将我市范围内依照规定确定并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收入标准综合报省建设厅和省民政厅备案。
(二)认真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核实认定工作。各级房管、民政等部门和同级总工会(本意见所称“各级”部门均指市和三区一县人民政府的相应工作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下,密切配合,根据已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收入标准会同国有、集体企业单位、有关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通过申请、审核、公示、申诉、复审等程序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核实认定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家庭住房状况和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查核实。中心城区的审查核实工作按以下分工进行:市房管部门负责对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审查核实;市总工会负责对持有《汕头市国有(集体)企业特困职工优待证》的职工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查核实,中心城区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其他低收入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查核实。三区一县区域内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家庭住房状况和家庭收入情况的审查核实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明确分工。
市房管、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全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和家庭收入情况审查核实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
(三)抓紧建立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工作。各级房管、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已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收入标准抓紧开展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对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的家庭,按要求抓紧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和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
三、进一步健全城镇廉租住房制度
(一)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按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15平方米控制,具体由各级房管、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以户为单位拟定,每年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布。要根据不同的家庭人口数量、结构合理确定所对应的廉租住房套型结构和面积标准,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必须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二)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在增加廉租住房供应的同时,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受保障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其他急需救助家庭。
对于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实物配租的,继续实行最优惠租金;实行货币补贴的,按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实行全额补贴。
对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按照当年度公房租金标准执行;实行货币补贴的,可根据家庭收入情况以全额补贴为基础实行反向递减。
具体保障方式和补贴标准由各级房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施行。
(三)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严格落实各级住房建设规划确定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布点和年度建设规模,积极推行廉租住房配建制。腾退的直管公有住房和危旧公房改建、重建后应统筹用作廉租住房。要在清查政府部门持有的房产情况、政府债权清收形成的资产中的房产情况基础上,对适合改造为廉租住房的房产进行改造,作为廉租住房。
鼓励个人、企业、团体等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
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建设的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鼓励城镇居民将空置住房出租给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
(四)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各级财政要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市房管部门对省拨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实际,进行合理分配,确保专款专用。
(五)加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和廉租住房租金收入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发放租赁补贴开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廉租住房租金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得混同安排使用。
(六)实行严格的退出机制。实行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承租人已不符合承租廉租住房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实物配租;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也应当停止实物配租。实行货币补贴的,租赁补贴协议应当明确停止发放租赁补贴的情形。
退出机制具体操作规程由各级房管部门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施行。
四、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公开申请、严格审核、广泛公示、轮候解决的制度。申请家庭经审核公示确认符合条件的,由各级房管部门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评分并按次序轮候。
(二)适当保障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房价较高、住房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地区,应当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适当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并根据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合理确定套型面积和各种套型的比例。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执行,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三)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只能用于符合条件的购房家庭居住,不得出租。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5年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只能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回购后的经济适用住房应继续用于出售给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不低于70%的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四)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集资合作建房的单位只能是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市或三区一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利用原有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必须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出售价格以及申请、审核、公示等均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房源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仍有多余的,由市或三区一县人民政府统一向当地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五、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一)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旧住宅区综合整治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充分考虑当地旧住宅区现状、可筹措资金规模等因素,并要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二)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市和各区(县)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用工单位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配套建设向农民工出租或企业租用提供给农民工居住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各区(县)有条件的可探索农民工廉租住房政策。
六、完善工作机制和配套政策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市区公租房安置领导小组,更名为汕头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统筹、协调全市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保障工作。组长由分管住房保障工作的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市房管、发改、监察、民政、财政、劳动、规划、国土、物价等部门和市总工会、旧城办以及各区(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组成。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房产管理局),作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各区(县)要相应成立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二)加强建设规划和供应管理。在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统计的基础上,由各级房管部门会同发改、民政、财政、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按要求抓紧制订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同时,尽快完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和公示等制度,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布(其中三区一县要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各级房管部门要会同发改、财政、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实际需要,编制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纳入住房建设规划,分年度抓好落实,切实增加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级国土部门应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加快办理用地手续。
(三)确保规划配套和功能质量。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选址要以人为本、合理布局,方便低收入群众生产生活。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以及旧住宅区整治,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要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
(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单独建设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不得计入建设成本。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或建设资金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五)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措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认真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同时,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措施。要继续加大住房供应调整力度,切实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着力增加住房有效供给,满足群众合理的住房需求。城镇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量的70%。要加大住房需求调节力度,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要继续深入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服务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加强房地产价格的监管,进一步落实土地、信贷、税收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六)加强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对三区一县人民政府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市和三区一县人民政府每年要在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年度计划完成情况,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互相配合,确保各项具体工作顺利推进。有关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政绩考核范围。市人民政府每年年底组织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区(县)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视情况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加强对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工作各个环节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对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提供伪造、虚假申请材料,骗取廉租住房保障、骗购经济适用住房、骗取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以及将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出租牟利,将廉租住房转借的家庭,要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今后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已领取房地产权证的,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责任。
市房管部门会同市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区一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发〔2007〕24号、粤府〔2008〕3号文和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本意见自2008年11月2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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