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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8〕985号
  • 【发布日期】2008-12-02
  • 【生效日期】2008-12-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9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及时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现就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各级税务机关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及时按15%的税率办理税款预缴。
二、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2008年以来已按25%税率预缴税款的,可以就25%与15%税率差计算的税额,在2008年12月份预缴时抵缴应预缴的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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