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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安徽省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自主创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办秘〔2008〕71号
  • 【发布日期】2008-12-03
  • 【生效日期】2008-12-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自主创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自主创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皖政办秘〔2008〕71号)




合肥、芜湖、蚌埠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自主创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自主创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发〔2008〕17号)有关规定,省设立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自主创新资金”)。为进一步加强自主创新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主创新资金安排使用的原则:引导扶持,奖励担保;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优化配置;权责明确,规范管理;绩效考核,示范带动。

第二章 筹集和分配

第三条 省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自主创新资金5亿元,专项支持试验区创新体系建设。2008年-2012年,省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1亿元创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试验区各市要建立市级财政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确保自主创新投入高于其他市、高于同期省级财政自主创新资金的投入。同时,要积极安排资金,综合运用市场机制,并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建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

第五条 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自主创新资金,由省创新办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试验区各市政策执行和自主创新工作的考核情况,提出安排意见,报省创新领导小组审定后,分配到试验区各市,由试验区各市具体组织实施。中央驻皖、省驻试验区各市科研院所、大学等机构的自主创新项目资金,实行属地化原则。对试验区内跨市的创新平台建设和项目、试验区以外其他市与试验区的创新型产业相关的重大科技专项、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资金,由省创新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省创新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试验区各市政府根据皖发〔2008〕17号等文件精神、省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以及省里发布的项目指南,认真论证、遴选支持项目,经省有关部门审核、报省创新办备案后实施。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自主创新资金的使用范围。依据《关于推进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皖发〔2008〕18号)确定。

第八条 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试验区对自主创新资金分别采取无偿资助、以奖代补、后补助、股权投资、贷款贴息、风险投资、融资担保等方式给予支持,积极采取竞争性招标方式分配资金。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试验区各市财政部门应设立自主创新资金财政专户。省级财政分配安排的各类奖扶资金直接拨付到各市财政自主创新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专户核算。试验区各市安排的自主创新资金也应一并纳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第十条 建立自主创新资金绩效考评制度。按照试验区创新考核评价体系要求,建立自主创新资金绩效目标考评制度,明确绩效目标,进行中期和年度考核、评估,并作为下一年自主创新资金分配安排的依据之一。建立创新资金监督体系。试验区各市应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上年度自主创新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试验区财政部门要加强自主创新资金项目经费管理,指导并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健全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制度。自主创新资金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账,专款专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试验区各市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自主创新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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