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综〔2007〕46号
- 【发布日期】2007-11-12
- 【生效日期】2007-11-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三马地区改造区域内处于改制过程中的国有企业参与开发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三马地区改造区域内处于改制过程中的国有企业参与开发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政综〔2007〕46号)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三马地区改造区域内处于改制过程中的国有企业参与开发改造的实施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关于三马地区改造区域内处于改制过程中的国有企业参与开发改造的实施意见
为推进三马地区开发改造建设工作,以区域开发改造带动相关国有企业改制,形成开发改造建设与国企改制的良性互动,促进区域开发改造建设顺利进行,现就三马地区开发改造区域内处于改制过程中的国有企业参与开发改造建设有关事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参与开发改造企业的性质和基本条件
(一)为充分利用国有企业土地资产支持国企改制,结合国企改制相关政策规定,凡参与三马地区开发改造的企业必须是位于三马地区内拥有合法《土地使用证》且正在实施改制的国有企业。
(二)鉴于三马地区开发改造建设整体规划、区域规划与布局均有明确要求,并考虑到基础设施配套规模的科学性和物业管理的适宜性,参与开发改造的国有企业必须具有宗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自有用地,并适合建设规模不小于10万平方米的商住小区。
多家国有企业隶属于同一资本经营主体、土地相连且连片土地总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也可由统一的资本经营主体参与开发改造。
(三)国有企业自有用地在5万平方米以上,因三马地区整体规划建设基础设施被占用,使其剩余用地不足5万平方米、但超过2万平方米的。
(四)参与开发改造建设的国有企业必须自行承担企业改制所需费用,并按照三马地区开发改造建设需要,及时自行拆除本企业占地范围内的全部建筑物、构筑物,所需费用均由企业负责承担。
(五)参与三马地区开发改造建设的国有企业,不再具有被拆迁人身份,不再享有《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拆迁补偿权利。区域内其他企业和居民住户仍按《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实施拆迁补偿。
二、参与开发改造方式
(一)具备参与开发改造基本条件的国有企业,在本企业原址占地范围内进行开发改造建设,实际开发建设用地面积按照三马地区整体规划的土地利用率结合该企业原有土地面积确认。按照控详规划,企业原址土地因规划建设市政公用设施被占用的,扣除按规划实际占用的土地后确认建设用地面积,被占用土地面积不足30%的按30%计算。被占用的土地用于统一平衡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用地。
(二)具备参与开发改造基本条件的国有企业,可任选核定投资入股和自行开发建设两种方式之一,参与三马地区的开发改造建设。
1.核定投资入股方式。国有企业的入股资金和股份比例,以该企业的拆迁补偿评估作价核定,按所占股份比例参与三马地区开发改造的效益分配。
2.自行开发建设方式。由国有企业组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其原址用地(退让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后)范围内自行开发建设。其所获总收入扣除土地前期整理费用、建筑费用和相关税费等开发成本后的净收益,由哈尔滨市三马地区开发改造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三马改造办)和参与开发改造建设的国有企业按比例分成,具体细则由三马改造办制订。
三、建设用地取得与房屋销售管理
(一)国有企业在原址上开发改造,如需适当增加部分建设用地以满足小区整体规模的要求,可向三马改造办申请增加部分建设用地,并交纳相应费用。
(二)三马地区土地整体摘牌涉及向市政府交纳的各项费用,由国有企业按原有土地面积占土地整体摘牌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国有企业参与开发改造建设的商住房由三马改造办实行统一调控管理,销售前须征得三马改造办的同意。在相关协议或合同中应当进行约定。
四、参与开发改造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一)继续承担市政府确定的企业改制任务,不得因参与开发改造而影响企业改制工作,确保按时完成企业改制目标;自行筹集解决企业改制资金,并自行承担土地整理拆迁资金,其中以自行开发建设方式参与建设的企业还应承担自行开发改造成本费用。
(二)遵守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按照整体规划和总体开发改造要求,及时完成开发改造任务。
(三)签订开发改造协议后,按协议规定期限自行完成厂区迁移、仓库搬迁等各项工作,不得影响三马地区整体开发改造进度。
(四)按不低于承担开发改造区域土地面积的30%提供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用地,不能提供用地的须按折算价款缴纳相应资金。
(五)自行开发建设的国有企业要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税费,并按本意见确定的收益分配比例及时缴纳应交资金。
(六)按照土地权属确认的要求,及时提供《土地使用证》及相关手续,明确土地权属;如《土地使用证》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抵押的,须由参与开发改造企业自行赎回。
(七)认真做好改制改造期间本企业职工的稳定工作,严格按政策和规定办事,自行主动化解企业内部的各种矛盾,确保改制和开发改造工作稳妥推进。
五、三马改造办的职责
(一)组织协调落实开发改造区域内用地性质的变更等事宜。
(二)统一组织开发改造项目涉及的区域内、外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
(三)协调办理三马地区开发改造建设整体规划、报批手续、安全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事宜。
(四)协调解决开发改造建设遇到的有关问题,保证开发改造建设顺利推进。
(五)组织实施国有企业申请增加部分建设用地的房屋拆迁等前期工作。
(六)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协调相关部门制订开发改造建设拆迁相关政策。
六、组织实施
三马地区开发改造区域内处于改制过程中的国有企业参与开发改造建设工作,由三马改造办负责组织、协调,国有资产监管、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产住宅、粮食和铁路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七、附则
(一)本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二)本意见在实施中的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办理。
(三)本意见由哈尔滨市三马地区开发改造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