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龙岩市
- 【发布文号】龙政办〔2008〕281号
- 【发布日期】2008-12-19
- 【生效日期】2008-12-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帮扶工业企业发展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帮扶工业企业发展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龙政办〔2008〕2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市属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帮扶工业企业发展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帮扶工业企业发展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为确保《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帮扶工业企业发展的暂行规定》(龙政综〔2008〕366号)落到实处,促进工业持续较快发展,现就有关条款的实施细则制定如下:
一、第2条“帮助产业龙头企业解决资金周转困难,设立市产业龙头企业资金链保障准备金(周转金)”实施细则
(一)总则
1、市产业龙头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周转资金(以下简称市级周转资金)是指对因一时不能按时还贷可能诱发资金链断裂的市产业龙头企业提供应急还贷的资金,以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和提供短期保障。
2、市级周转资金暂安排1亿元,由市财政直接拨入市财政局和市经贸委设立的共管财政专户(专户设在市财政局),专款专用。市级周转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委托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拨付和收回。
3、成立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人行龙岩市中心支行、龙岩银监分局、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单位组成的市产业龙头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派员共同参加。市产业龙头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联席会议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申请对象和条件
申请市级周转资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上年度或本年申请截止日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需要采取临时措施的市内关联性强的工业龙头企业;
2、企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基础,产业优势明显,主营业务比较稳定,有较强的产销能力,具有正常付息能力,解决财务危机后,具有良好的自主发展前景;
3、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无法如期还清的贷款额不超过企业总贷款余额的20%;
4、企业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归还市级周转资金;
5、银行出具有效的审贷批文或放款通知书。
(三)申请和审批
1、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应及时撑握产业龙头企业资金链情况,负责受理辖区内市级周转资金的申请,组织对申请企业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将资金链可能出现风险的产业龙头企业信息表(附表1)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开发区管委会外的在岩中央、省、市属企业直接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2、市产业龙头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反映的龙头企业资金链可能出现风险的信息进行分析和筛选,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审核后交由市龙头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联席会议研究。
3、经市政府审核后,对拟采取临时措施的企业由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协调企业、银行,在银行、企业达成相关融资意向后,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市产业龙头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联席会议办公室。其他申请材料包括:
(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2)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以及本年度月份会计报表;
(4)申请市级周转资金的金额及还款承诺书;
(5)银行出具有效的放款通知书或审贷批文。
4、召开市产业龙头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联席会议,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达成一致意见的,形成会议纪要;意见不一致的,形成书面报告报市政府办公室。
(四)使用和回收
1、根据会议纪要确定的市级周转资金金额,由市财政局和市经贸委从共管财政专户中及时拨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2、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按市产业龙头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联席会议的会议纪要与借款银行、企业签订同进同出的还贷协议。
3、企业按协议办理还款手续。银行按协议办理贷款手续。
4、手续齐备后,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将市级周转资金汇入企业在借款银行的贷款帐户(或一般存款户),并通知借款银行立即扣收。借款银行在收到款项后,立即发放新申请的贷款至企业的一般结算户,并监控该笔款项转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指定帐户。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收回的款项,应及时汇转共管财政专户。
5、企业使用市级周转资金不收资金占用费和手续费等费用,市级周转资金不得隔夜滞留。
二、第3条“完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实施细则
(一)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的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被担保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且经营地在本市的中小工业企业;所担保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担保方式应为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而提供的担保;
2、接受经贸、财政主管部门监督,定期向经贸、财政主管部门报送担保业务统计表和财务报表;
3、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理机制,提供具有公信力的审计机构对担保业务的专项审计。
(二)补偿标准
对主要为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由市财政按年度担保额6‰的比例予以补偿。担保机构应将风险补偿金专项用于充实担保风险准备金。担保项目属担保机构各股东成员企业间互保以及担保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的贷款担保不列入补助范围。
(三)申报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担保机构于年度终了后向市经贸委上报书面申请材料,同时上报市财政局。县(市、区)属担保机构由县(市、区)经贸局审核后申报,抄送县(市、区)财政主管部门。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内容包括:龙岩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风险补助项目申请表(附表2.1);龙岩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2.2);担保机构成立以来及补偿年度担保业务工作总结;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签章的贷款担保业务年度专项审计报告与审计表原件(附表2.3、附表2.4)及审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资质证明材料(审计机构营业执照与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2、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对担保机构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批准后,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
三、第4条“激励金融机构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及金额
对支持我市工业企业发展作出贡献的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信贷支持情况,由市政府给予10―30万元奖励。
(二)奖评标准
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2009年度工业贷款(专指以人民银行金融统计表中制造业贷款,下同),按各行工业贷款平均余额比年初增加额×贷款系数(本行工业贷款平均余额/各行工业贷款总平均余额),超过8000万元的,给予奖励1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00万元增加奖励5万元,最高奖励金额30万元。
(三)办理程序
1、于次年1月15日前,市级各金融机构填写奖励申报表(附表3),人行龙岩市中心支行按照奖评标准进行初评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经贸委。
2、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签署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3、经市政府审定批准后,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奖励资金。
四、第8条“支持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发展”实施细则
(一)申报条件
凡符合龙政综〔2008〕366号文中规定的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条件的工业企业,均可向受益财政地的经贸、财政部门申请返回奖励。
(二)奖励标准
由受益财政按当年工业企业上交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新增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给予返回50%。
(三)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次年六月份以前向受益财政地的经贸、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申报审批表(附表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年度会计报表、法定审计单位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2、受益财政地经贸、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奖励企业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核实。
3、符合条件的,经审核批准后,由受益财政地经贸、财政部门联合下达奖励资金。
五、第13条“鼓励地产品销售”实施细则
(一)支持地产品采购
1、实施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材料甲供。市发改委牵头制定《龙岩市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材料甲供实施办法》,负责指导和协调甲供材料的采购和供应工作,会同市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研究并公布甲供材料的具体品种,市财政、经贸、建设、交通、审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甲供材料采购和供应过程中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2、政府采购优先购买名优地产品。市财政局牵头制定《地产名优产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市经贸委做好本市名优产品的推荐,适时发布我市名优产品推荐目录。市交通局、建设局负责推进长途客车、城市公交车、环卫专用车和节能灯等城市“绿亮美”工程所需的地产品采购。市规划局负责新农村建设所需地产品采购。市卫生局负责药品地产品采购。教育局负责教学信息化设备等学校用品地产品采购。市环保局负责督促项目业主使用节能减排环保地产品。
3、实行大型机械地产品采购奖励。从发文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对我市终端用户采购市内单件价格10万元以上、获得省级及以上品牌称号的大型环保机械、运输机械、工程机械等机械类产品,由受益财政按生产企业生产本笔交易产品发生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30%给予奖励。
办理程序为:一是于年度终了后,由生产企业向受益财政地经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申报审批表(附表5.1)、品牌证书(复印件)、生产企业销售发票(复印件)、终端用户付款凭证、终端用户有关情况(包括终端用户所在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工商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二是经贸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实;三是符合条件的,经审核批准后,由同级财政将奖励金拨给终端用户。
(二)支持举办展会
1、举办展会的重点。以行业为整体宣传推介我市产品和品牌,组织工业企业参加各类商品展销会、交易会,尤其是针对性、实效性强的专业展销会。一是在“11.18”期间,举办闽粤赣边(龙岩)商品交易会;二是由各工业产业办牵头,在市外举办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等专业展销会;三是组织我市企业参加省里举办或参加的工业类专业展和综合展。
2、补助标准。由市里统一组织举办或参加的工业展,其总体策划宣传费用、产品征集费、展馆租赁费、展位搭建费、龙岩馆制作费用、保安费、水电卫生费、市级组织单位组织经费等费用按实际全额报支。企业参加市里统一组织举办或参加的工业展,其展位费、运输费等费用给予酌情补助。
3、费用报支程序。每次市级举办或组团参加属支持对象的展会,组织单位应编制展会组织工作方案和经费预算,填写会展费用申请表(附表5.2),由市财政局审核后预拨部分费用,展会结束后按实际结算报支。
(三)支持开展电子商务。充分利用省里在国内知名国际电子商务网站上建立的福建专区及海峡西岸网上投资贸易洽谈会龙岩馆的平台,支持我市更多的工业企业加入,通过网上发布信息,推介企业和产品,开展电子商务贸易。对加入省里确定的网络交易平台的企业,按加入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费的25%,由市财政给予补助。
六、第14条“鼓励发展水泥企业集团”实施细则
(一)申报条件
申请奖励的水泥企业集团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当年水泥企业产量达到奖励标准(以统计数据为准)。一个企业多个品牌的,以企业为单位计算产量;以统一品牌为纽带组建企业集团的,按统一品牌计算产量;
2、企业当年无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及产品质量事故;
3、企业无使用淘汰落后的生产设备;
4、企业当年无亏损,无偷、漏、欠税。
(二)奖励标准
当年统一品牌水泥产量新达到200万吨的,奖励30万元;当年统一品牌水泥产量新达到300万吨的,奖励50万元;当年统一品牌新达到500万吨的,奖励100万元。
(三)办理程序
1、在次年的六月份以前,企业向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提出上年资金奖励申请,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包括:企业申请报告、奖励资金申请表(附表6)、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当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税务部门提供的无偷、漏、欠税证明。经县(市、区)经贸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市经贸委。
2、市经贸委在接到企业申请后,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查。经审查后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市财政局按照奖励标准,将奖励资金奖给企业。
七、第15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
(一)申报条件
凡购买专利技术、签订产学研联合开发合同、投产后单个产品年产值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均可申请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资金。
(二)奖励标准
单个产品年产值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和5000万元的,由市财政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和50万元。
(三)申报程序
县(市、区)企业于每年六月份前向属地经贸局提出申请(市属企业直接向市科技局申请),经市科技局签署意见后,报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财政局按照标准给予企业奖励。
报市经贸委审查,再报市财政局审查批准。企业申请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四份):项目单位书面申请、龙岩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资金申请表(附表7)、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年度会计报表、法定审计单位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和单个产品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八、附则
(一)本文未制定实施细则的其它扶持项目在龙政综〔2008〕366号文中已有较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抓好落实。
(二)各项扶持、奖励资金应专款专用,企业应在每年财务决算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向市财政局、市经贸委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将组织人员核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三)企业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等资料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财政部门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四)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与龙政综〔2008〕366号文一致。
(五)本实施细则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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