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榕政综〔2009〕215号
- 【发布日期】2009-12-10
- 【生效日期】2009-12-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培育高成长性企业的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培育高成长性企业的意见
(榕政综〔2009〕2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关于培育高成长性企业的意见》已经市政府2009年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培育高成长性企业的意见
(二○○九年十一月)
为了鼓励我市高成长性企业加快发展,从2010年至2012年用三年时间重点培育壮大一批具有龙头和示范作用的支柱企业,带动我市工业经济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高成长性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009年销售收入达1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并预计从2010年起至2012年连续三年年销售收入比上年增长50%及以上的工业制造业企业(包括高新技术企业)。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于2010年1月份向市经委提出申请,由市经委负责进行初审后,报市政府研究审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将列入福州市2010―2012年高成长性企业培育计划。
三、对列入培育计划的企业,实行一年度一考核一兑现办法进行奖励。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分别于2011年1月、2012年1月、2013年1月,对上年企业销售收入完成情况组织考核。经考核,当年销售收入比上年增长50%及以上的企业,其当年缴纳的各项税收市、县(市)区两级地方留成部分以2009年为基数的增长部分,按销售收入增长同比例(最高不超过100%)给予企业奖励,具体计算公式为:奖励金额=[企业当年缴纳的各项税收市、县(市)区两级地方留成部分-2009年缴纳的各项税收市、县(市)区两级地方留成部分]×企业当年销售收入增长比例。其中纳税地在八县(市)的企业奖励标准按照上述奖励标准的50%予以奖励。企业纳税地在四城区的,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地方留成分成比例共同承担。企业纳税地在八县(市)和马尾区的,奖励资金由八县(市)和马尾区自行承担。具体奖励兑现办法由市经委、市财政局制定实施。
四、对连续三年销售收入增长80%以上,且2012年销售收入达1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除享受年度考核奖励外,再按企业在考核年度内所缴纳的教育费附加、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等费用同等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与2012年年度考核奖励一并兑现。
五、以上奖励政策与我市现行的涉及市、县(市)区财政奖励(补贴)政策有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兑现,不重复享受。
六、对未列入培育计划的企业,在考核期间通过合并或重组等方式达到奖励条件的个别企业,按“一事一议”办法,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七、本意见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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