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21号
- 【发布日期】2006-05-08
- 【生效日期】2006-05-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21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21号
关于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修改单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的管理,改善城镇水环境质量,现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修改单,本修改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修改单
二○○六年五月八日
附件: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修改单
4.1.2.2修改为: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排入GB3838地表水III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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