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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21号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21号
  • 【发布日期】2006-05-08
  • 【生效日期】2006-05-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21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21号

关于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修改单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的管理,改善城镇水环境质量,现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修改单,本修改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修改单

二○○六年五月八日


附件: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修改单

4.1.2.2修改为: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排入GB3838地表水III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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