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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全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调查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发〔2006〕207号
  • 【发布日期】2006-12-27
  • 【生效日期】2006-12-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全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调查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全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调查的通知

(环发〔2006〕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及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精神,认真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简称POPs公约),进一步了解我国POPs污染源及相关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起组织开展全国POPs状况调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全国POPs调查是我国履行POPs公约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地应高度重视,成立调查领导小组和调查工作组,负责部署、组织协调和指导实施本辖区内的调查工作。各省级调查领导小组应制定具体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组织和实施各阶段质量检查工作。

二、各地应按照《全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调查实施方案》的统一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方案,将POPs调查纳入年度工作计划,落实目标责任制,做到任务、责任到人,确保按时完成调查工作。

三、为保证调查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各地应认真学习有关调查技术文件,积极参加总局组织的调查培训,并组织开展好本辖区的调查培训工作,切实做好调查的前期准备和动员工作。

四、我局将安排部分资金补助调查工作。各级环保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积极争取地方同级财政配套资金支持,弥补调查工作经费的不足。同时各地也要管好用好调查工作经费,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做到专款专用。

五、目前,我国对POPs认识不足,基础工作薄弱,各地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积极开展工作,并对本辖区POPs污染源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切实保证本辖区调查数据的真实、准确,使最终调查成果能够全面、客观地反映我国POPs污染源状况,为全面开展POPs污染源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六、为保障调查工作部署、指导和反馈的通畅,请各省级环保部门将调查领导小组和工作组负责人、联络人名单及联系方式于2007年1月30日前报送我局。

联系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控制司 臧文超 姚薇

电话:(010)66556259

传真:(010)66556252

附件:全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调查实施方案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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