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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鞍山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鞍政办发[2009]4号
  • 【发布日期】2009-01-17
  • 【生效日期】2009-01-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鞍山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鞍政办发[200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1号)精神,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市政府成立鞍山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详见附件),负责推动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序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担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协调指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开业材料,对申报方案出具审核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统计汇总小额贷款公司数据、报表,负责信息披露。

(二)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达道湾工业经济管委会应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确定金融工作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明确管理职能。组织辖区内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与处置。

二、经营管理和运作要求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机构设置应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应设经理室、综合部、客户部。

(二)财务制度、会计报表可参照省农村信用联社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是:小机构、小贷款。贷款发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贷款的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帐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70%的资金应用于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的资金应用于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资本金5%的借款人。

(四)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第1年原则上不分红,产生的利润作为公司的风险金存入合作的商业银行,不得作为资本金发放贷款。

(五)经营过程中发生超过资本金10%以上的不良贷款,或发生超过资本金3%以上的呆滞贷款,要召开董事会处置不良贷款。

(六)为提高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诚信意识和服务理念,实行规范管理,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统一标识。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应张贴“本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存款和集资不受法律保护”的告示。

三、风险防范和监管措施

(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达道湾工业经济管委会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和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金融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要积极协调工商、公安、人民银行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利用担保公司、典当公司、投资公司等进行非法放贷等金融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秩序安定。

(二)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前由市金融办(领导小组办公室)约请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高管人员和与其合作的银行负责人进行谈话。约见谈话内容包括:提示风险、承诺责任、告诫违规处置后果等。

(三)小额贷款公司开业2个月内,公司股权要在指定的市级产权交易机构实行股权登记备案。开业2年之内不得增资扩股,需增资扩股时,须经当地政府审核同意,报市政府审查批复并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

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贷款台帐定期上报制度,统一纳入省、市金融办信息动态监测系统,保证贷款流向的合规性。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准备金的额度确定,可参照地方银行机构的计提拨备办法,具体比例由公司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

(五)与小额贷款公司发生贷款关系的客户,必须在小额贷款公司合作银行开立结算户或办理银行卡,并进行贷款业务的所有资金清算。贷款方故意进行的账户外资金清算属违规经营,客户有权拒绝贷款方发生的账外资金结算行为。

(六)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引入贷款保险机制,以规避经营风险。

四、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

(一)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报时,实行媒体公示制度。在当地新闻媒体公示主发起人和股东名单,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检验股东信用及股本金的合法合规性。

(二)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后,应按要求向市金融办报送贷款利率、资金流向等业务报告表,定期向公司股东、合作银行等披露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年度经营成果、融资信息、重大事项等内容,并按要求适度公开披露信息。

(三)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达道湾工业经济管委会金融工作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应按照省、市金融办考核内容,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定期的综合评价,并建立与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高管层的定期磋商制度,及时沟通监管意见,进行风险提示,加强经营指导。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鞍山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九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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