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鞍山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鞍政办发[2009]4号
- 【发布日期】2009-01-17
- 【生效日期】2009-01-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鞍山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鞍政办发[200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1号)精神,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市政府成立鞍山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详见附件),负责推动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序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担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协调指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开业材料,对申报方案出具审核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统计汇总小额贷款公司数据、报表,负责信息披露。
(二)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达道湾工业经济管委会应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确定金融工作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明确管理职能。组织辖区内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与处置。
二、经营管理和运作要求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机构设置应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应设经理室、综合部、客户部。
(二)财务制度、会计报表可参照省农村信用联社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是:小机构、小贷款。贷款发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贷款的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帐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70%的资金应用于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的资金应用于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资本金5%的借款人。
(四)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第1年原则上不分红,产生的利润作为公司的风险金存入合作的商业银行,不得作为资本金发放贷款。
(五)经营过程中发生超过资本金10%以上的不良贷款,或发生超过资本金3%以上的呆滞贷款,要召开董事会处置不良贷款。
(六)为提高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诚信意识和服务理念,实行规范管理,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统一标识。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应张贴“本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存款和集资不受法律保护”的告示。
三、风险防范和监管措施
(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达道湾工业经济管委会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和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金融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要积极协调工商、公安、人民银行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利用担保公司、典当公司、投资公司等进行非法放贷等金融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秩序安定。
(二)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前由市金融办(领导小组办公室)约请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高管人员和与其合作的银行负责人进行谈话。约见谈话内容包括:提示风险、承诺责任、告诫违规处置后果等。
(三)小额贷款公司开业2个月内,公司股权要在指定的市级产权交易机构实行股权登记备案。开业2年之内不得增资扩股,需增资扩股时,须经当地政府审核同意,报市政府审查批复并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
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贷款台帐定期上报制度,统一纳入省、市金融办信息动态监测系统,保证贷款流向的合规性。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准备金的额度确定,可参照地方银行机构的计提拨备办法,具体比例由公司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
(五)与小额贷款公司发生贷款关系的客户,必须在小额贷款公司合作银行开立结算户或办理银行卡,并进行贷款业务的所有资金清算。贷款方故意进行的账户外资金清算属违规经营,客户有权拒绝贷款方发生的账外资金结算行为。
(六)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引入贷款保险机制,以规避经营风险。
四、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
(一)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报时,实行媒体公示制度。在当地新闻媒体公示主发起人和股东名单,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检验股东信用及股本金的合法合规性。
(二)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后,应按要求向市金融办报送贷款利率、资金流向等业务报告表,定期向公司股东、合作银行等披露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年度经营成果、融资信息、重大事项等内容,并按要求适度公开披露信息。
(三)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达道湾工业经济管委会金融工作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应按照省、市金融办考核内容,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定期的综合评价,并建立与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高管层的定期磋商制度,及时沟通监管意见,进行风险提示,加强经营指导。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鞍山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九年一月十七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