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汕头市中心城区2009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标准的公告
  • 【发布单位】汕头市
  • 【发布文号】汕府〔2009〕10号
  • 【发布日期】2009-01-22
  • 【生效日期】2009-01-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汕头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汕头市中心城区2009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标准的公告

关于汕头市中心城区2009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标准的公告

(汕府〔2009〕10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及市人民政府《汕头市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汕府〔2008〕165号)要求,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现将市中心城区2009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公告如下:

一、2009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标准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为375元/人月及以下,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及以下。

二、2009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为750元/人?月及以下,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及以下。

三、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标准或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标准的家庭,可根据市有关政策的规定,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持《汕头市国有(集体)企业特困职工优待证》的,向所在单位工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或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但不得同时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