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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10]75号
  • 【发布日期】2010-02-20
  • 【生效日期】2010-02-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各地对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存在理解不一致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二、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甜菜粕准予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716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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