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9-30
- 【生效日期】2005-09-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道路运输、车辆维修和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工本费的复函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道路运输、车辆维修和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工本费的复函
省交通厅:
你厅《福建省交通厅关于收取道路运输、车辆维修和驾驶员培训工本费的函》(闽交财[2005]22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发放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现鉴于省运输管理局按照《条例》规定,对我省道路运输、车辆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发放了经营许可证,经研究,同意立项收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10元/本、副本15/本;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正本8元/本、副本12元/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正本10元/本、副本15元/本;车辆营运证5元/本。
上述规定从2005年10月1日开始执行,有关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金额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