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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道路运输、车辆维修和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工本费的复函
  • 【发布单位】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9-30
  • 【生效日期】2005-09-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道路运输、车辆维修和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工本费的复函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道路运输、车辆维修和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工本费的复函




省交通厅:

你厅《福建省交通厅关于收取道路运输、车辆维修和驾驶员培训工本费的函》(闽交财[2005]22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发放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现鉴于省运输管理局按照《条例》规定,对我省道路运输、车辆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发放了经营许可证,经研究,同意立项收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10元/本、副本15/本;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正本8元/本、副本12元/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正本10元/本、副本15元/本;车辆营运证5元/本。

上述规定从2005年10月1日开始执行,有关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金额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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