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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的通知
  • 【发布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 【发布文号】人社部明电[2008]8号
  • 【发布日期】2008-05-23
  • 【生效日期】2008-05-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的通知

(人社部明电[20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为了帮助地震灾区因灾失去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尽快恢复就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全面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统一部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决定,对地震灾区组织实施就业援助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震灾区要大力开展就业援助工作

(一)地震灾区要把就业援助与抗震救灾紧密结合起来。根据实际情况,将因地震灾害而出现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及时纳入就业援助的对象范围。具体对象范围由灾区所在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二)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实施就业援助。灾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本地政府的统一安排,将本地就业困难人员(不含志愿者)正在参与的抗震救灾工作,如卫生防疫、环境清理、物资搬运、伤员看护、治安维护等,按规定纳入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时限为三个月。同时,结合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的进程,继续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组织就业困难人员上岗就业。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要落实就业援助的相关政策,按规定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三)大力扶持受灾企业重建,鼓励企业积极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灾区受灾企业重建中吸收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

(四)鼓励受灾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组织起来就业。个体工商户因灾中断营业后重新开业的,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五)对受灾劳动者及时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因灾中断营业后重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资金短缺且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按规定积极给予贷款扶持。对因地震灾害造成原借款人死亡、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经营场所被毁坏的,借款人的原贷款额度可按规定列入呆坏账,按照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优先保证灾区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对地震灾害造成的零就业家庭,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定专人帮扶,综合运用各项就业服务措施和扶持政策,确保实现至少一人就业。

二、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开展对灾区劳动者的就业服务

(七)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抓紧摸清来自灾区特别是重灾区的农民工在本地区的人数和工作生活情况,按照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农民工工作的紧急通知》(人社部明电[2008]4号)要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做好服务和安抚工作,提供切实的支持和保障,务求落实到每一个灾区农民工身上。

(八)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收集一批适合灾区务工者的岗位信息,积极与灾区劳动保障部门联系,适时将岗位信息送到灾区,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灾区外出务工劳动者要实行专门帮扶,提供全程免费就业服务,即时提供岗位信息,力争使其尽快获得基本符合愿望的就业岗位。

(九)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可联系灾区劳动保障部门,对有技能培训需求的灾区劳动者,开展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并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政策。

(十)鼓励各地企业吸纳灾区劳动者。企业吸纳灾区劳动者的,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十一)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支援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重建工作。各地可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部署安排,与灾区建立固定联系,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重建中的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系统建设、人员能力建设等方面提供支持。灾区所在省份劳动保障部门应确定专门机构,统筹安排援建工作。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十二)各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带着对灾区人民的深厚感情,认真抓好抓实。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专门成立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援助具体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十三)地震灾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确定受灾劳动者身份,并发放相关证明,以便及时落实扶持政策。

(十四)地震灾区的就业援助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十五)地震灾区所在省就业援助情况,以及各省对灾区就业帮扶的情况,请在今年内于每月月底前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联系人:娄权超 李祥伟

电话:(010)84208452,84207452(传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 政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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