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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修订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 【发布文号】安监总厅煤装〔2007〕83号
  • 【发布日期】2007-05-22
  • 【生效日期】2007-05-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修订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修订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煤装〔2007〕8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职责,促进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落实煤矿安全的主体责任,经研究,决定开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成立《条例》修订领导小组

组长:赵铁锤

副组长:王树鹤、黄毅

成员:石少华、纪国友、林冰、宋元明、商登莹、雷长群

(二)成立《条例》修订工作小组

组长:纪国友(兼)

副组长:张文杰、黄盛初、刘志军

成员:邬燕云、王建冬、卫东、郑行周、常进军、弯效杰、 牛军、司坡森

修订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科技装备司,修订具体工作委托总局信息研究院承担。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确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矿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制度,明确三者的主体、地位、职责和法律责任。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调研和征求意见:

(一)当前《条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需要修订的内容,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应从哪些方面进行充实和细化。

(二)针对目前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体制机制现状,如何通过《条例》的修订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执法职能如何衔接、配合。

(三)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应主要从哪些方面加以规范。

(四)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如何与有关法律法规衔接,处罚方式和力度如何掌握、界定。

三、修订工作安排

(一)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产煤省(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结合修订的主要内容和辖区内的具体情况,提出修订建议,于6月20日前报送修订工作小组办公室。

(二)修订工作小组办公室将选择部分省(区、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意见。调研工作从5月下旬开始,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根据各省(区、市)修改建议和实地调研情况拟定修订大纲,起草完成《条例》修订草案。

(四)针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重点调研并征求意见,2007年11月完成《条例》送审稿。

《条例》的修订关系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管理各个方面,是全国煤矿安全的一件大事。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特别是要协助做好实地调研各阶段的准备和组织工作,确保修订工作顺利完成。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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