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 【发布文号】环办〔2009〕38号
- 【发布日期】2009-03-25
- 【生效日期】2009-03-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天津市华明高科辐照有限公司卡源事件的通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天津市华明高科辐照有限公司卡源事件的通报
(环办〔2009〕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天津市华明高科辐照有限公司,北京核辐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08年8月25日上午,天津市华明高科辐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明公司”)的辐照装置运行时发生卡源事件。华明公司和北京核辐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核辐源公司”)在辐照装置运行及故障排除过程中存在严重违规和违法行为,我部对其提出通报批评。为汲取教训,确保辐照装置运营单位辐射安全,现将该事件的发生及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华明公司在辐照装置日常运行中缺乏对设备的维护与检修,传送装置货柜运行中的实际装货量远远超出其设计能力。2008年8月25日,该公司在运行和故障排除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发生货柜门弹开致使护源板变形,而导致源架无法降至水下贮存位的卡源事件。
事件发生后,我部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立即要求华明公司尽快制定故障排除方案,报经我部审查认可后组织实施。但华明公司未经我部批准,擅自采取报批方案之外的行动,反复拉动迫降重锤敲击板源架,使放射源降至水下贮存位。华明公司采取的行动极有可能造成永久性卡源,且该方案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人员受照,而导致严重后果。
二、华明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将辐照装置的经营运行委托给核辐源公司。经核实,核辐源公司持有环境保护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国环辐证〔00118〕号),许可种类和范围为销售Ⅰ~Ⅴ类放射源。该公司无Ⅰ类放射源使用许可,不得从事辐照装置操作、运行。
三、鉴于华明公司和核辐源公司存在严重违规和违法行为,但此事件尚未造成环境污染和人员伤害,且核辐源公司在事发后已按要求终止经营运行华明公司辐照装置。我部对华明公司违规操作辐照装置,核辐源公司不按许可范围开展放射源使用活动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华明公司对其管理体系、规章制度、安全联锁系统等进行全面整改,整改后经环境保护部验收合格方能将辐照装置投入运行。核辐源公司不得再从事超出许可的种类和范围的任何活动,如违反规定我部将依法予以处罚。
四、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各省级环保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要求各涉源单位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有关放射源安全管理的法规和标准,依法使用放射源,落实责任制,确保放射源使用安全。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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