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南宁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南府发〔2009〕60号
- 【发布日期】2009-06-09
- 【生效日期】2009-06-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南宁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有关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有关工作的通知
(南府发〔2009〕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引导和鼓励城乡劳动者创业就业,增强其创业能力和经营能力,充分发挥创业促进就业的倍增效应,全面推进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现就创建活动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我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的重要意义
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举措,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稳定我市就业局势的有效途径。开展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加快构建开放南宁和谐南宁、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的重要基础。要充分激发和调动全民创新全民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弘扬自力更生、奋发图强、开拓创新、艰苦创业的精神,利用2009至2010年两年时间,通过建立组织领导体系,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健全创业培训体系,构建创业服务体系,健全工作考核体系,充分激活城乡劳动者的巨大创业潜力,调动社会上全部的积极因素,投身经济发展大潮之中,让创业者在“市场体系健全、要素合理流动、资源有效配置、政府服务优良、企业诚信经营、劳动者充分就业、投资者安心兴业”的创业型城市环境中自我提升,让城市发展充满生机和活力。要大力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着力完善创业政策措施,着力加强创业培训服务,着力营造有利于创业的社会氛围,充分发挥政策引导效应,充分发挥政府部门职能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积极探索,开拓创新,密切配合,扎实工作,努力创建创业型城市,促进增加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推进我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
(一)大力支持创业主体和创业载体发展
1.积极培育和壮大创业主体。鼓励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利用资金、场地等要素,兴办经济实体和从事个体经营,或者从事季节性、临时性、流动经营活动,实现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对失业人员、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人员和残疾人等就业困难群体,要实施特殊的帮扶措施,支持他们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对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要放宽学籍管理、完善相关扶持政策,鼓励自主创业;对科技人员包括回国留学人员要鼓励他们利用科技成果进行技术创业;对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企业在职职工,要制定和完善相关创业补助政策,鼓励他们辞职创业;对复转军人和退役士兵,要鼓励他们利用军队鼓励自谋职业政策优势和自身技能优势,实现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对外出返乡的农民工,要鼓励他们就地就近创业和进城创业;对外来务工人员,要逐步放宽户籍管理,鼓励他们在我市创业。
2.着力打造创业载体。一是发展各类市场主体和经济组织。支持股份制、合伙制、合作制、契约制、相互制等各类经济组织发展;鼓励和扶持农民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组建多形式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专业合作组织;二是发展各类市场。帮助商品批发和零售市场开办单位做好招商引资、兴办开业等工作。支持商品交易市场、要素市场尤其是资本市场发展,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和服务体系;三是发展产业集聚区。培育壮大创意产业区和民营经济发展园区,将农村生产经营场地纳入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规划,鼓励投资开发利用闲置厂房、荒山、荒滩等进行创业;四是积极培育创业孵化基地。通过营造局部优化环境、为各类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提供服务。
(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体系
1.放宽市场准入和经营准予。一是放宽投资人出资条件。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律不受出资金额限制。此外,返乡农民工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可以用房屋、农机具等实物形式,或以合法形式取得的荒山、滩头、水域的使用权等非货币方式出资;二是创业人员投资兴办生产经营性项目或新创办的公司,注册资本金一次性交纳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分期缴付;三是创业者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可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利用公产住宅创业的,两年内房租、水电、取暖等费用仍按照原标准缴纳;四是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免于工商登记,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于工商登记;五是放宽投资主体限制。在同一个工商所辖区内,个体工商户开设3个以下(含3个)从事同类经营业务的门店,且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可以只办理一个营业执照;六是放宽名称核准条件。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所有人投资开办企业,可以在被投资企业名称中,突出使用投资者的字号,将字号或者字号加行业,置于行政区划之前;七是支持企业延续主体资格。对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允许其延续至2010年底,并免于处罚;八是支持企业扩展出资方式。允许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切实改善行政管理和办证手续。一是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二是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对持有《返乡农民工优惠证》人员申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参照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享受的优惠政策予以扶持,并在政务大厅或注册大厅设立专门窗口,为他们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其中,返乡农民工申请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实行当场核准办结;申请登记的,除了确属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外,实行当日办结,2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三是依法保护创业者的合法私有财产,对严重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四是对创业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政府部门要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
3.完善税费减免政策。一是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国家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规定给予税收减免优惠;二是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2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三是对符合条件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首次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体所得税;四是对城镇退役士兵凡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在工商部门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注册登记费。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五是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或商业零售企业当年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六是对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创办的各类企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非禁即入,享受经济技术开发区税费减免政策。
4.强化再就业扶持政策。一是继续实施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对新创办企业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现行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延续至2011年;二是对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三是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可提供一次免费的创业培训或职业技能培训;四是对符合条件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创业培训的可给予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中应安排不少于30%用于开展创业后续跟踪服务。
5.落实农民工返乡创业扶持政策。一是对返乡农民工初次创业进行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登记时,所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二是对返乡农民工开展规模种养的,初次创业成功(有营业执照、正常营业半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2000元;三是对返乡农民工投资兴办的生产型和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使用本市户籍农民工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审核,可享受相关税收减免;四是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为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按政策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五是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其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收营业税及随营业税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六是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为返乡农民工进行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等技术培训取得的收入,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为返乡农民工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并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以及对返乡农民工提供代养动物、代种植物、林木养护、林木砍伐和病虫还防治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七是对返乡农民工初次创业所获得政府部门给予的补贴,不属于税法列举的应税项目,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八是对农民季节性从事农产品流通中介服务和经纪活动的,鼓励进行工商登记,免收各项工商登记费用,免于申办经纪执业人员的备案手续;九是返乡农民工用自有房产和自用土地从事生产经营的,经税务机关审批,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6.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组织开展校园内的创业计划竞赛、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活动,培养高校毕业生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的项目开发、开业指导、政策咨询、跟踪辅导等“一条龙”服务。在校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可保留其一定时期的学籍。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其人事关系可在政府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理,两年内免交人事代理费。落实创业培训补贴,落实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小额担保贷款以及现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其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在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时可计算为工作年限,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和聘用后,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为工龄。
7.拓宽融资渠道。一是建立政银企协调联席会议制度,推进政府、银行与企业的沟通联系,搭建政银企交流合作平台,有效解决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二是重点组建一批机制灵活、资本金充裕、运行规范安全的小额贷款公司,促进金融资源合理配置,拓宽创业主体的融资渠道,切实为中小企业和“三农”服务;三是建立和完善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整合扩大政策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资本金规模,增强资本实力,扩大担保业务和担保规模,为创业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四是创业项目除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权、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均由就业资金提供相应贴息。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初次自主创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人员,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使用效益好的并有申贷要求的借款人,采取“再贷款,再贴息”办法继续提供信贷支持;五是提高小额贷款额度,创新农民工创业担保机制。对于返乡农民工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为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按政策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三)健全创业培训体系
1.扩大创业培训范围,整合培训资源。建立满足城乡各类劳动者创业的创业培训体系,两年内将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纳入创业培训,将创业培训向乡镇向大中专院校延伸,使创业培训工作形成点多、面广、覆盖率高的新格局。同时,广泛发动社会优质教育培训资源参与创业培训,组织具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针对劳动者自身特点和创业不同阶段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培训。重点推广“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培训项目。
2.提高培训质量,创新培训模式。广泛推行案例剖析、知识讲座、角色扮演、互动教学、创业者现身说法等灵活教学方式,使创业培训能够为更多的城乡劳动者所接受。加强对创业培训教师队伍的建设,建立培养和提高机制、监督和检查机制和竞争和淘汰机制,相互促进相互提高,在全市建立起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创业培训师资团队,确保培训质量。同时,以培训合格率、企业开办率、稳定经营率以及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为重点,建设健全科学的创业培训绩效考评体系。要将创业培训与小额贷款、企业开业指导、企业发展服务等有机结合,努力提高创业培训成功率。培养造就一批创业带头人和返乡创业明星 ,实现创业的倍增效应。
3.建立创业孵化基地。积极鼓励和引导当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开辟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返乡创业人员、其他城镇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创业社区。建立健全创业服务平台,免费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资金融通、人才培训、技术支持、市场开拓、事务代理、法律援助等各项公共服务。同时围绕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积极与大中专院校、科研单位和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合作,搭建公共技术报务平台,为创业者提供技术指导、项目开发、工艺设计、产品检验、检测等方面的服务。对各类社区的创业项目,各县、区(开发区)要统筹规划,在经营场地安排、落实优惠政策和创业资金等方面,为创业人员提供便捷的服务。对市、县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级主管部门认定新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自用和通过出租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建立创业实训制度。创业实训是一种新型创业实践教学技术,是创业培训的重要形式。经过创业培训的劳动者,可到认定的创业实训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参加实训。实训人员创业成功率达到规定要求的,按照实训人数给予创业基地补贴;低于规定要求的,按照创业成功人数给予基地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同时企业和青年双方自愿的原则,组织青年进入企业进行创业实践活动。
(四)构建创业服务体系
1.完善创业服务机构。根据创建工作的需要,依托积极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创业指导服务组织,加强创业服务队伍建设,市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服务中心改名为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各县、区(开发区)要切实落实人员、工作经费、场地设备,相应挂牌成立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统一工作制度,统一服务标准,尽快开展工作。各创业服务机构要积极研发培训服务新产品,完善服务功能,改进服务技术,增强创业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将创业服务延伸到街道社区,实现“点对点零距离”服务,免费为创业者收集项目信息,提供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创业培训、小额贷款、税费减免、政策咨询等“一条龙”服务。
2.建立创业项目的引进机制和创业项目库。通过整合各级各部门的创业项目信息,收集和开发投资少、见效快、市场发展前景好,且适合各类人员创业的项目,采取上门服务、集中服务、电话服务等多种形式,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咨询服务。同时,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宣传和组织活动,集中展示创业项目、产品、服务组织和成果,开展创业典型的宣传交流活动,建立政府支持并监管、企业与个人开发、市场运作的创业项目评估和推介制度,组织创业项目风险投资对接活动,吸纳各类社会评估机构参与论证评估,并定期向社会推介。
3.加强创业专家队伍建设。加强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组成的创业专家队伍建设,为各类创业人员提供培训、咨询和指导,保证创业者享受到应有的政策扶持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立创业者协会或创业者俱乐部等服务机构,加强交流,沟通信息,开展结对互助活动,实现共同发展,推进创业服务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信息化。
4.加强跟踪扶持,提高创业者的经营能力。依托各级就业服务平台和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建立创业者信息管理服务系统,设立创业服务热线,接受创业者咨询投诉,注重对创业失败者的指导和服务,帮助他们重树信心,再创新业。同时,通过跟踪了解创业者所办企业运营和发展状况,针对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和指导,帮助其不断提高经营能力。扶持一批创业示范基地,发挥良好导向和典型作用。
5.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的联动工作机制。积极依托社区劳动保障平台,进一步做好创业信息储备、创业培训、完善个人资信、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贷后跟踪管理等工作,逐步推动建立适合我市特点的社区信用征集体系、评信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促进“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的有机联动。对经信用社区推荐、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专家论证通过、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要细化管理,积极推进降低反担保门槛并逐步取消反担保。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在本行政区域内选择一定比例的社区开展创建信用社区试点工作,其中,各城区应安排不少于10%的社区进行试点。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全民创业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9〕41号)文件精神,细化创业优惠政策,完善扶持措施,尽可能做到“零注册,零收费,减税赋,贷款贴息,培训补贴”,全力做好我市全民创业工作。
三、加强领导,为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提供保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抓大事、谋全局的高度,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将创业带动就业作为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要内容,要做到工作责任到位,政策落实到位,措施保障到位。为加强工作的组织领导,市里成立了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劳动保障、财政、发展改革、人事、教育、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制定支持优化创业服务环境的政策和措施,对全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各县、区(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围绕本地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探索适合本地实际的促进创业工作的新途径和新办法,全力推进创建工作。
(二)坚持部门协调联动。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推进该项工作。劳动保障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要积极组织协调推进各项工作。工商管理部门要落实市场准入相关政策;财政、税务、银行、公安、建设、国土、房产等部门要落实财税、收费、信贷、户籍、国土、房产等政策;人事、卫生部门要落实大中专、卫校毕业生创业政策,引导和鼓励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参加创业指导和创业培训,提高创业成功率;农业、经济、商务、扶贫等部门要扶持劳动者在第一、二、三产业创业;科技部门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保护自主知识产权,促进高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教育部门要积极探索将创业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内容,指导大中专院校大力加强在校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三)发挥社会团体的积极作用。工会要围绕培训、帮扶下岗职工、困难职工,通过开展相关创业行动,促进转岗就业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共青团要采取“一助一”、“多助一”等有针对性的帮扶形式对有创业愿望的青年给予创业指导,扶持和推动青年走创业之路。妇联要围绕全面提升女性综合能力和创业能力,有针对性的对女性进行创业技能、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对有创业愿望的妇女给予创业指导和扶持,提高妇女创业就业能力。残联要围绕构建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长效机制,打造残疾人创业就业品牌,畅通扶持残疾人创业就业通道。工商联要加强与企业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各行业商会(协会)的沟通与联系,引导会员单位遵守行业规范,促进民营企业发展。
(四)落实专项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安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创建工作所需工作经费和各项政策扶持资金,重点解决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的网络建设。同时,建立财政对全民创业的扶持资金,对高新技术产业、符合我市做大做强的产业投资给予重点支持。
(五)建立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目标考评体系。将创业政策完善落实情况、创业培训效果、创业服务质量、创业初始成功率、企业存活率以及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主要工作指标,列入各级政府就业的考核内容,作为政府重点督查事项,实行月统计、季检查、半年通报、年终考评,确保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各项工作目标的完成。
(六)营造良好宣传氛围。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络,以及评选创业明星、举办创业论坛、创业成果展示活动、编辑创业明星事迹集锦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各级各部门鼓励劳动者创业和就业的政策措施,宣传在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培训机构和社会中介组织的经验,宣传自强自立、奋发图强、成功创业的典型事迹特别是面对失败不屈不挠成功实现再创业的典型,树立一批在社会上起导向作用的创业标兵,引导和带动更多劳动者走自主创业道路,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创业、竞相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和谐创业环境和良好舆论氛围。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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