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10-31
- 【生效日期】2008-10-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122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122号
关于批准对容城绿芦笋、婺源绿茶、大方天麻、连南无核柠檬、张溪香芋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了对容城绿芦笋、婺源绿茶、大方天麻、连南无核柠檬、张溪香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容城绿芦笋、婺源绿茶、大方天麻、连南无核柠檬、张溪香芋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容城绿芦笋
(一)保护范围。
容城绿芦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将容城绿芦笋划定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请示》(〔2007〕8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河北省容城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容城绿芦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河北省容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1)。
二、婺源绿茶
(一)保护范围。
婺源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要求划定婺源绿茶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请示》(婺府字〔2007〕134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江西省婺源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婺源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江西省婺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2)。
三、大方天麻
(一)保护范围。
大方天麻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划定大方天麻地理标志产品范围的报告》(方府报〔2007〕41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贵州省大方县大方镇、羊场镇、黄泥塘镇、理化乡、鸡场乡、六龙镇、凤山乡、安乐乡、百纳乡、三元乡、雨冲乡、沙厂乡、大山乡、普底乡、星宿乡、黄泥乡、大水乡、双山镇、竹园乡、响水乡、东关乡、核桃乡、达溪镇、八堡乡、兴隆乡、长石镇、果瓦乡、绿塘乡、马场镇、牛场镇、猫场镇、鼎新乡、文阁乡、飘井镇、高店乡、小屯乡等36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大方天麻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3)。
四、连南无核柠檬
(一)保护范围。
连南无核柠檬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要求划定连南无核柠檬产地范围的函》(南府函〔2007〕16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连南无核柠檬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4)。
五、张溪香芋
(一)保护范围。
张溪香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张溪香芋产地范围有关建议的函》(乐府函〔2007〕50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广东省乐昌市乐城镇、廊田镇、长来镇、北乡镇等4个镇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张溪香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广东省乐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5)。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容城绿芦笋、婺源绿茶、大方天麻、连南无核柠檬、张溪香芋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附件:1. 容城绿芦笋质量技术要求
2. 婺源绿茶质量技术要求
3. 大方天麻质量技术要求
4. 连南无核柠檬质量技术要求
5. 张溪香芋质量技术要求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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