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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莆田天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霞林办沟头村的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土地用途变更的批复
  • 【发布单位】莆田市
  • 【发布文号】莆政土[2009]7号
  • 【发布日期】2009-01-23
  • 【生效日期】2009-01-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莆田天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霞林办沟头村的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土地用途变更的批复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莆田天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霞林办沟头村的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土地用途变更的批复

(莆政土[2009]7号)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莆田天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霞林办沟头村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部分土地用途变更的请示》(莆国土资[2008]173号)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报件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莆田天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城厢区霞林办沟头村土地证号为“莆国用(2006)第C2006037号”的土地用途属于“高新技术开发区用地”项目用地变更为商业用地(大型超市),面积14664.18平方米。

二、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土地使用权后,应严格依照城厢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该片区详细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三、该宗地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大型超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40年,自用地批准之日起算。

四、若今后国家、省重点工程和市政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需要使用该幅土地时,政府可依法提前收回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根据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

五、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土地使用权后,应在一年内动工,两年内完成用地范围内规划的全部项目建设;若未按规定进行投资建设,政府可依法无偿收回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变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具体手续,由你局负责办理。

二OO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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