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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将哈尔滨市南岗区列为农村环境保护试点的复函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函〔2007〕306号
  • 【发布日期】2007-08-24
  • 【生效日期】2007-08-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将哈尔滨市南岗区列为农村环境保护试点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将哈尔滨市南岗区列为农村环境保护试点的复函

(环函〔2007〕306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报国家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示范点的函》(哈政函〔2007〕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我局同意将你市南岗区列为农村环境保护试点区。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请你市结合本地实际,督促试点地区政府按照以下几个方面要求,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的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

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组成人员的领导工作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设立专门工作班子,具体负责计划制定、任务分解、监督检查等日常事务。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做到规划、目标、任务、资金、责任“五到位”。

二、抓好典型示范,实行分类指导

以行政村为基本工作单元,选择一批试点,围绕解决农民群众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开展工作,重点解决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污染、工业和畜禽养殖污染等问题,切实保护好农村饮用水源地。要加强环保队伍建设,提高环保监管能力。要及时总结经验并加以推广,推动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坚持因地制宜,尊重农民意愿

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创造性,尊重农民意愿。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开展各项工程建设,优先解决农民群众关心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真正为农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要结合本地特点和现有条件,继续抓好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推动农村环境质量的整体改善。

四、加强指导监督,确保建设成效

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建立考核、奖励机制,确保建设成效。

我局将在有关政策、技术、信息等方面给予支持与指导,并适时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届时请你市予以配合,并将试点情况报送我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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