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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建设部关于做好重点流域、区域城市污水、 垃圾处理项目情况总结汇报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城函[2003]282号
  • 【发布日期】2003-12-17
  • 【生效日期】2003-12-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建设部关于做好重点流域、区域城市污水、 垃圾处理项目情况总结汇报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做好重点流域、区域城市污水、
垃圾处理项目情况总结汇报工作的通知

(建城函[2003]282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重庆市市政管委,上海市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从2003年起,我部将根据国务院批复的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水污染防治计划、规划的要求,对有关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年度总结、评述,并按国家统一要求,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同时,我部将使用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211.147.14.21 用户名和密码请电询“中国水网”),实行网上定期上报制度。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的总结上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结上报的依据和范围

(一)依据

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和批复(国函[2001]91号、国函[2002]118号、国函[2003]5号、13号、34号、40号),渤海碧海行动计划和批复(国函[2001]124号)、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批复(国函[2001]147)、南水北调工程规划和批复(国函[2002]117号)、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和批复(国函[2001]53号)。

(二)范围

1、淮河流域:河南省、安徽省、山东省和江苏省;

2、海河流域: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和河南省;

3、辽河流域:辽宁省、吉林省和内蒙古自治区;

4、太湖流域:江苏省、浙江省和上海市;

5、巢湖流域:安徽省;

6、滇池流域:云南省;

7、环渤海地区:辽宁省、河北省、山东省和天津市;

8、三峡库区及上游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和湖北省;

9、南水北调东线: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安徽省、河北省和天津市;

10、21世纪首都水资源:河北省、山西省和北京市。(以下简称:18省市)

二、关于2003年度污水、垃圾处理项目的总结汇报工作

(一)总结内容

请18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附件1~6的要求,填报2003年度项目建设与运行情况,以及2004年度工程建设计划。总结项目建设、运营中市场化、产业化运作的经验,存在问题和措施、建议。

(二)汇报会及网上填报培训

我部定于2003年12月29~30日,在北京市建筑工程学院学宜宾馆(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1号,68322258,88381622),召开重点流域、区域城市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完成情况汇报会。请18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派1~2名负责此项工作并熟悉计算机操作的同志,携带总结材料参加会议,并同时参加有关污水处理项目信息系统的培训。参加会议的同志要同时负责网上填报本辖区污水处理项目情况。

请各单位将参会人员名单于2003年12月25日前报我部城市建设司。

三、关于2004年度以后的项目上报问题

从2004年起,请18省市按季度定期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对于规划或计划确定的污水项目,请组织所在城市,按照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设定的内容及有关规定,每季度由网上填报项目最新进度和运行情况。上报截至日期为每季度的最后一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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