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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省对市州及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发[2009]9号
  • 【发布日期】2009-02-04
  • 【生效日期】2009-02-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甘肃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省对市州及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省对市州及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甘政发[2009]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理顺省与市州及直管县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财政职能,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省政府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和完善省对市州及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

一、调整和完善省对市州及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必要性。

现行省对市州及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在调动各级政府发展经济积极性,加强税收征管,促进财政收入增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财政体制中存在的问题也不断显现。增值税分享办法不利于充分调动市县政府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的积极性,不利于推进“工业强省”战略的实施;资源税全额作为市县固定收入,不利于促进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不利于省级宏观调控。调整和完善省对市州及直管县的财政管理体制势在必行。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有利于促进科学发展,有利于调动市县政府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的积极性,有利于保持省级财政必要的宏观调控能力的原则,通过合理划分各级政府财政收入范围,进一步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理顺省与市州及直管县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逐步提高基层财政的保障能力,推动全省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分税制改革方向。通过进一步完善分税办法,合理调整省与市州及直管县收入格局,实行既有利于调动市县发展经济积极性,又有利于省级收入稳定增长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保持各级财政平稳运行。

二是保证各级既得利益。调整和完善省对市州及直管县财政体制,以2007年为基期年,各项收入划分以2007年决算数为依据,不调整以前基数。

三是统一政策与区别对待相结合。在统一规范的财政管理体制下,建立“比例分享、各有侧重”的财政收入分配格局。对部分税种的分享比例按照市州财力水平分类核定,区别对待。

四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因经济形势变化、国家政策变动等造成的收入增减变化,按划定的收入范围和分享比例,由各级财政共同分享利益或承担风险。

五是力求简明规范、易于操作。

三、主要内容。

(一)省与市州及直管县财政收入的划分。

体制调整主要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和资源税3个税种的收入分享范围和比例;其他税种不作调整,仍按原分享范围和比例执行。调整后,省与市县财政收入划分情况为:

1.省级财政固定收入。税收收入包括中央分配我省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跨市州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中央下划有色、煤炭企业和省属文化出版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矿区缴纳的各项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包括专项收入(不含教育费附加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省级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和矿区缴纳的各项非税收入等。

2.市州及直管县财政固定收入。税收收入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非税收入包括专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市县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市县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3.省与市州及直管县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不包括中央分配我省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跨市州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中央下划有色、煤炭企业和省属文化出版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不包括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增值税分享范围与比例。增值税按属地征收,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地方留成25%部分中,兰州、嘉峪关、金昌、白银、酒泉五市及所属省直管县省级分享10%,市州、直管县分享15%;其他市州及所属省直管县省级不参与分享,市州、直管县分享25%。

(2)营业税分享范围与比例。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省级分享100%,市县不参与分享;一般营业税按属地征收,各级按比例分享,其中省级分享30%,市州、直管县分享70%。

(3)企业所得税分享范围与比例。企业所得税(不包括中央分配我省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跨市州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中央下划有色、煤炭企业和省属文化出版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属地征收,各级按比例分享,其中中央分享60%,省级分享20%,市州、直管县分享20%。

(4)个人所得税分享范围与比例。个人所得税(不包括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按属地征收,各级按比例分享,其中中央分享60%,省级分享20%,市州、直管县分享20%。

(5)资源税分享范围和比例。资源税按属地征收,各级按比例分享,其中兰州、嘉峪关、金昌、白银、酒泉五市及所属省直管县省级分享50%,市州、直管县分享50%;其他市州及所属省直管县省级不参与分享,全部作为市县收入。

(6)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分享范围和比例。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待恢复征收后另行确定分享范围和比例。

4.基金收入划分。各项基金收入按照现行相关管理办法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分别作为各级收入。

5.兰州、嘉峪关、金昌、白银和天水等市及所属省直管县原体制上解,继续以2002年实际上解数为基数,实行定额上解。

(二)省对市州及直管县税收返还数额的确定。

1.体制调整返还基数。以2007年决算数为基数,市县上划省级收入与省级下划市县收入相抵后,核定市州及直管县净上划省级收入,并以此作为以后年度省级对各市州及直管县的定额返还基数。

2.两税返还。从2009年起,市州及直管县上划中央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增量返还数额,以各市州、直管县上年两税返还数为基数,按年度上划中央“两税”增长率,依照财政部税收返还办法计算确定。

四、配套措施。

(一)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调整和完善财政体制的基础上,省和市州财政要进一步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财政困难县乡的支持力度。按照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合理分配转移支付资金,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

(二)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按照巩固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成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以实现“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为目标,合理制定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和标准,增强基层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逐步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

(三)推进省直管县改革。在总结财政省直管县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利弊,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有序扩大省直管县改革试点范围。

(四)明确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按照中央规定,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增量部分中央负担92.5%,地方负担7.5%。地方负担部分,2008―2010年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

(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体制调整后,对国家出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等优惠政策引起的减收,各级财政按分享比例分别承担。

(六)加强税收返还基数考核。从2009年起,省级按各税种上下划相抵后的总体基数对市州及直管县进行考核,完不成总体基数的,省级按短收数额扣减财力补助。2001年省级核定各市州及直管县所得税收入基数和考核办法保持不变。

五、调整和完善市州对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省对市州及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后,各市州应当按照省对市州财政体制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对县市区的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市县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增强县级自我保障和自我发展的能力,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市州与县市区的财政收入划分时,要坚持财力向基层倾斜,将省级下划的税收主要留给县级,建立县乡收入稳定增长机制。体制调整应当符合统一规范、简便透明的原则。市州调整和完善对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方案,须报经省财政厅核准后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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