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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卫生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立即暂停使用和销售黑龙江乌苏里江制药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生产的双黄连注射液的紧急通知
  • 【发布单位】卫生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 【发布文号】卫发明电[2009]24号
  • 【发布日期】2009-02-12
  • 【生效日期】2009-02-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卫生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立即暂停使用和销售黑龙江乌苏里江制药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生产的双黄连注射液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立即暂停使用和销售黑龙江乌苏里江制药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生产的双黄连注射液的紧急通知

(卫发明电[2009]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2009年2月11日,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青海省报告,青海省大通县3名患者使用标识为黑龙江乌苏里江制药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生产的双黄连注射液(批号:0809028、0808030,规格20毫升/支)发生不良事件,并有死亡病例报告。为确保临床用药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立即暂停使用、销售并封存黑龙江乌苏里江制药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生产的双黄连注射液,做好相关记录。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要妥善保存已使用批号为0809028和0808030药品的记录,保证药品信息可追溯。一经发现不良事件患者,要全力做好医疗救治工作,确保不出现新的死亡病例,并按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监部门。一旦发现使用该药品致人死亡的事件,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监部门要落实责任,将此通知立即传达到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并确保在对药品进行检验合格前暂停使用和销售该药品。

四、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药监部门应将本辖区内《通知》传达、落实情况于2月13日17时前报卫生部医疗服务监管司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

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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