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本溪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本政办发〔2009〕14号
- 【发布日期】2009-02-12
- 【生效日期】2009-02-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本溪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9〕14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进程,强化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充分保障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和《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03〕29号)的要求,企业退休人员档案要逐步与所在单位分离,实行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集中统一管理。同时,由市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及保管条件的资格认定和备案。市政府决定对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由市、县两级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规定做好移交的准备工作
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档案部门要针对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的管理标准,对参保单位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有计划的专业培训。各参保单位应按照省、市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对退休人员的档案进行整理、装盒并对退休人员档案中的主要材料列表登记(见附件1),并填写《本溪市退休人员档案移交表》(见附件2)。
二、严格手续,明确责任
企业退休人员档案交、接双方要签订《本溪市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共同做好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工作。市、县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服务中心应负责按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做好清点、核对、接收工作,同时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退休人员档案安全、无损;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退休人员电子文档,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为企业和退休人员的各项需求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企业在移交人事档案时要做到材料齐全、完整。企业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获得资格证书后,方可办理退休人员移交和查阅利用等相关事宜。企业不得以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实行统一管理为由随意减少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现有的用于退休人员活动的场所、设施要继续发挥作用。企业在资产和产权变动(破产、出售、搬迁、股份制改造、注销等)前必须向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提供退休人员档案处置方案,需要移交退休人员档案的要落实责任和经费。
三、明确范围,按时移交
全市退休人员档案移交工作从2009年2月1日起开始。各单位移交的先后顺序由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另行通知。为提高工作效率,各参保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可根据各单位培训及准备工作的进度,到市或县社保局档案管理服务中心登记,约定移交时间,以保证移交工作有序进行。各参保单位要在2009年12月31日前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完毕。新退休人员在计算养老金待遇后,由参保单位或档案管理部门向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移交档案(具体移交顺序及时间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档案管理服务中心另行通知)。
四、有关经费的保障
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特别是档案的集中管理是一项永久性并需要长期投入经费的一项社会保障事业。为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搞好档案管理中心建设,保证退休人员档案的保管、维护,建立退休人员数据库及维护等常年性费用,维护退休人员的长远利益,本着“费随事转”的原则,用人单位在向劳动保障部门移交退休人员档案时,需一次性缴纳社会化管理经费。缴费标准按照市物价局本价发〔2008〕24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全市自收自支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附件:1.退休人员档案主要材料列表
2.企业退休职工档案移交表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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