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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管理的通告
  • 【发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沪府发〔2009〕9号
  • 【发布日期】2009-02-16
  • 【生效日期】2009-02-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上海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管理的通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管理的通告

(沪府发〔2009〕9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交通管理,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召开期间本市市容环境整洁、文明和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现就加强本市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管理通告如下:

一、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设置和管理

由各区、县政府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设置暂行规范》,编制本区、县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设置规划,经道路主管部门批准,并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后,确定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并实施日常管理。

二、非机动车停放规范

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停放点停放,不得随意停放、影响市容环境。

停放非机动车时应当下车推行,并在划定的停车线内规范、有序停放。

三、沿街单位门前责任区制度

沿街单位应当加强自律,规范、有序停放非机动车,不得随意停放。

对在本单位门前责任区内随意停放非机动车的,沿街单位应当及时劝阻,引导行为人停放至非机动车停放点;不听劝阻的,应当向区、县有关部门报告。

四、处罚措施

道路主管部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下列行为实施处罚:

(一)擅自占用人行道设置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实施处罚,未造成人行道损坏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行道损坏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者修复费3-5倍的罚款。

(二)擅自占用道路退红线且与人行道相连的区域、广场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影响市容环境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造。逾期不改造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强制改造,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非机动车不在非机动车停放点停放,或者停放非机动车时不下车推行、在人行道上骑行,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四)非机动车不在非机动车停放点停放,影响市容环境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行为人不在现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现场予以清理,恢复市容整洁。

本通告适用于本市外环线以内人行道以及与人行道相连公共区域的非机动车停放管理。

外环线以外的非机动车道路停放,参照本通告实施管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至2010年10月31日有效。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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