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鄂政发〔2007〕28号
- 【发布日期】2007-04-17
- 【生效日期】2007-04-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鄂政发〔2007〕2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改善农村道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交通安全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就加强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之中,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要建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及时研究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切实措施,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努力实现“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总体目标。对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构筑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社会化网络
要建立县、乡、村、组四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预防网络,明确防范职责,规范防范行为,部署和组织落实预防任务、目标与对策,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县、乡两级交通安全预防网络每季度举行一次联席会议,村级交通安全预防网络与乡级交通安全预防网络每月进行信息交流,组级交通安全预防网络与村级交通安全预防网络要适时进行信息交流,通报工作落实情况,及时解决突出的交通安全问题。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大力开展农村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严厉查处无牌无证机动车辆、拖拉机和低速载货汽车载人、非法营运车辆等严重危及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实行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及时整治和取缔马路市场、占道设摊以及道路堆放杂物、打晒粮谷等占道行为和破坏道路设施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要整合警力,充分发挥派出所管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作用,在进一步完善“队所联勤”、“警民联勤”等制度的基础上,积极推行驻县农机监理站民警的“队站联勤”,发挥农机部门的行业管理优势,协作搞好农机的路面监管。
各地、各有关部门及交通运输企业、有车单位要依法履行交通安全宣传职责,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广大交通参与者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要以交通安全宣传“五进”(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活动为载体,广泛开展“平安畅通县乡村”活动,深化农村交通安全知识普及活动。各新闻媒体要发挥职能优势,积极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在全社会营造自觉遵章的氛围,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文明交通意识和交通法制意识。
三、从源头上消除农村道路交通事故隐患
一是严格驾驶员培训考核和车辆监管。公安、交通、农业(农机)部门要严把驾驶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和审验等关口,全面摸排和掌握农村驾驶人、机动车的基本情况,分门别类建立台账。加强对无牌无证摩托车、非法拼(改)装和报废车辆的查处,提高车辆的上牌率、检验率。农业(农机)部门要切实做好对农机的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检验、牌证核发等工作,积极协助公安部门进行农机的路面监控。
二是强化道路交通运输市场的安全监管。交通部门要严把运输市场准入关,加大对农村客运“三关一监督”(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工作的监管力度;会同公安等部门,加强客运场(站)的秩序整治,强化运输市场管理,加大打击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的力度。提倡农村客运公司化、集约化经营。
三是严格路面执法和客运班线审批管理。对三级以下的山区道路,公安(交警)、交通部门要落实所有客运车辆夜间禁止通行的规定。对三级以下道路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路段,一律禁行9座以上的客车。
四、努力改善农村道路交通条件
一是严格新建、改建道路的交通安全技术标准。对新建、改建的农村道路,县、乡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好与道路等级相匹配的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工程质量和道路安全通行条件。交通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与行业监管,督促安全设施的落实,组织有公安(交警)、安监等部门参加的安全设施专项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二是加强对农村道路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各地要组织公安(交警)、交通、农业(农机)、安监等部门,对辖区内农村道路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对事故隐患突出的路段(点)进行硬件改造或安全设施完善;要在事故易发路段的平面交汇处设立安全标识和减速装置。要加大对非法占用农村道路、破坏路面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农村道路良好的安全通行条件。
三是加强对农村道路的养护。县、乡人民政府是农村道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职责,抓好养护工作的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统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并对农村专(兼)职交通协管员、联络员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报酬。交通部门每年要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补助。
四是支持农村交通运输市场发展。公安、农业(农机)、税务等部门和各保险公司要改进工作方式,实行机动车缴税、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注册登记“一条龙”服务,制定并兑现服务承诺。涉及农民办理的车辆(农机)业务,如无特殊情况,应当日办结。对从事农村客运的通村客运车辆,应进一步给予政策优惠。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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