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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
  • 【发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科学技术部
  • 【发布文号】建城[2009]23号
  • 【发布日期】2009-02-18
  • 【生效日期】2009-02-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

(建城[2009]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局)、环保局、科技厅(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环保局、科技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环保局、科技局:

为推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进步,明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发展方向和技术原则,指导各地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促进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避免二次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节能减排和污泥资源化利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和科学技术部联合制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执行。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环保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加大投入,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转化工作。实施过程中如遇有关问题,请将意见告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和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附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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