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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贵州省
  • 【发布文号】黔府发 〔2007〕 34号
  • 【发布日期】2007-12-14
  • 【生效日期】2007-12-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贵州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黔府发 〔2007〕 3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省人民政府的部署,2006年12月至2007年11月,锦屏、瓮安、册亨、余庆、六枝、白云、平坝、黔西、铜仁等9个县(市、区)开展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在9个县(市、区)各级政府的精心组织下,大胆探索,不断创新,紧紧依靠当地群众,稳定和加强了党在农村的土地基本经营制度,集体林地产权得到明晰,生态得到保护,农民得到实惠,民意得到充分尊重和体现,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通过试点,我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明确了方向、理清了思路、强化了措施,全面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时机成熟,条件具备。省人民政府决定2007年12月起在全省全面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黔府发〔2006〕42号)提出的要求,为确保2009年完成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结合试点工作实际,现就全面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2006年和2007年的中共中央1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及党的十七大报告都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我省属南方集体林区,林地面积达1?32亿亩,96%的林地属集体所有。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林业发展的深层次问题日益显现,特别是部分集体山林不同程度地存在归属不清、权责不明、经营机制不活、利益分配不合理、产权流转不规范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林业发展和林农增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实践证明,只有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程序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才能更好地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加快林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和生态现代化建设。各地人民政府要站在事关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整体推进
各地人民政府要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专题调查研究,专题安排部署,专题监督检查。市(州、地)、县(市、区)、乡(镇)要成立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各相关部门责任,细化任务,制订措施,抓好落实。各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从相关部门抽调得力人员,组建专门的办公室,负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具体工作。各地要组建领导干部带队的林改工作督导组,深入基层督促检查。要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重点督办事项,纳入年度重点目标考核内容,层层签订责任状,实行“一票否决制”,对抓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力的县(市、区)、乡(镇)实行通报制度,限期整改提高,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阶段工作严重滞后的,对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制度。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建林改技术指导组,深入山头地块,指导林改工作。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繁重,各地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确保必要工作经费。按照集体商品林地每亩2元的标准,中央财政补贴不足部分,由省、市(州、地)、县(市、区)三级财政按4∶3∶3的比例分担,并将林改工作经费列入当年本级财政预算。要坚持节俭办事的原则,不能给基层增加麻烦,不准给林农增加负担。
三、认真借鉴试点工作经验,扎实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我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通过试点,探索和总结出了许多好的经验。一是高位推动抓林改,这是改革成功的关键。二是充分依靠群众,这是改革成功的基础。三是因地制宜制定实施方案,这是改革成功的保障。四是把宣传贯穿到林改始终,这是改革成功的前提。各地要认真借鉴试点工作取得的经验,结合本地实际,扎实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总体部署,从现在起,用两年的时间,完成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改革的内容是: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收费、规范流转。明晰产权,就是把尚未落实经营主体的集体商品林及其林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按照“均山、均股、均利”的原则重新改革分配到人,落实到户;对集体所有的商品林、公益林在明晰产权基础上,发(换)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放活经营、规范收费、规范流转就是对集体林业的管理体制、机制以及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利用等方面开展系列配套政策改革,最终实现森林增长、生态改善、农民增收、林业增效、林区和谐的目标。
四、依法依规,严肃纪律,规范操作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决不允许暗箱操作、少数人说了算,损害群众利益。各地政府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事,严肃纪律,决不允许利用职权为亲友或个人在改革中谋取私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在林业“三定”基础上的深化改革,不允许借改革之机打乱重来、重新分配或无偿平调。要严格按规定程序规范操作,做到有序推进,不走过场,确保质量。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管理范围内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片区所在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管理区域内的公益林,应明晰权属,发(换)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由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依据林业法律法规进行管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参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管理区域内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五、稳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
各地在开展以明晰产权为核心的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的同时,要稳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建立林权有序流转的制度和机制,建立健全林农负担监督机制,规范税费征收,规范木(竹)材采伐,实行木(竹)材产销见面,增加林农收入;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发展森林旅游,加强林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林业产业快速发展;逐步建立地方公益林补偿机制,加大公益林的保护力度;推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探索建立符合现代林业管理的体制和机制。
六、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维护林业经营管理秩序和林区社会稳定
各地要认真总结和汲取过去林业改革的经验教训,加大林政资源管理力度,制定周密的预防措施,及时打击借改革之机乱砍滥伐林木、乱征乱占林地的违法行为,确保森林资源的安全。要重视林权纠纷调处。林权纠纷调处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健全调处机构,制定和完善调处预案,充分发挥民间调解组织的作用,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调处机制,保障林区和谐稳定。对确实难以调处的,要引导群众通过司法渠道解决。
七、加大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宣传力度
各地人民政府要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周密的宣传方案,广泛调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全方位宣传报道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在农村要通过书写标语、横幅、黑板报、印发宣传资料、出动宣传车等方式,把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意义宣传到千家万户,做到家喻户晓。通过有力宣传,切实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营造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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