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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度全市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 【发布单位】洛阳市政府
  • 【发布文号】洛政〔2009〕22号
  • 【发布日期】2009-02-18
  • 【生效日期】2009-02-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洛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度全市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度全市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洛政〔2009〕22号)




2008年各级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深入开展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狠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取得了明显成效,全面完成了省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实现了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

为鼓励先进,彰先励志,经研究,决定对市监察局等6个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先进单位,汝阳县人民政府等10个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优秀单位,偃师市人民政府等12个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56个安全生产先进企业,曹忠良等149名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

希望受表彰单位发扬成绩,再接再厉,扎实工作,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以先进为榜样,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奋力拼搏,全力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好转。

洛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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