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鄂发〔2005〕4号
- 【发布日期】2005-01-28
- 【生效日期】2005-01-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老区建设工作的决定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老区建设工作的决定
(鄂发〔2005〕4号 2005年1月28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老区建设,促进老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老区建设的重大意义
我省革命老区面积广、人口多。全国13大块老革命根据地有5块涉及我省。全省确定重点扶持的老区乡镇302个。建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国家政策的扶持下,我省老区的经济和社会有了较快发展,人民生活有了较大改善。但是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当前全省老区还有部分群众没有解决温饱,部分群众收入不稳定,容易返贫;老区群众行路、饮水、用电、上学、就医、通信、听广播、看电视难的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老区与全省的发展差距呈继续拉大趋势,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日益突出。
扶持老区建设,加快老区经济社会发展步伐,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战略决策,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党委、政府必须从改革、发展、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老区建设的重大意义,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扶持老区建设作为一项“思源回报工程”,摆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更加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锲而不舍地长期抓下去。
二、老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和工作重点
(一)指导思想。老区建设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阶段扶贫开发和老区建设的方针、政策、措施,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坚持老区建设与扶贫开发相结合,突出重点与统筹兼顾相结合,产业发展与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政府扶持与社会多元投入相结合,争取国家支持与自力更生相结合,创新完善机制,采取得力措施,促进全省老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到2010年,稳定解决全省重点老区极端贫困人口的温饱;全省重点老区人均生产总值增长幅度高于全省贫困地区人均增长幅度;重点老区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每年增加100元以上,低收入人口的收入有较大幅度增长;人平达到0.5亩以上当家田、1亩左右经济林园,户平转移1个劳动力;50%左右的老区贫困村有一定的集体经济收入,从根本上解决老区群众行路、饮水、用 电、上学、就医、通信、听广播、看电视难的问题,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创造条件。
(三)工作重点。老区建设的扶持重点是,从全省现有的302个重点老区乡镇中确定1500个重点老区村作为重点扶持对象,每年选定302个村,按照缺什么扶持什么的原则予以扶持。其中,省每年重点扶持100个村;市、州、县每年扶持202个贫困村,扶持资金由各地财政安排。对重点老区的扶持,要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1、发展壮大区域特色经济。调整产业结构,利用老区的红色资源和山水资源,打造支柱产业,培育骨干企业,发展旅游经济,拓宽财政和农民增收门路。扩大招商引资规模,借助外力寻求更大发展。
2、不断完善老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老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发展节水灌溉和旱作农业,完善水利设施配套,提高综合抗灾能力。搞好农业综合开发,加强经济林园建设,按照科学化、规模化的要求改造现有经济林,确保人平建成1亩左右高效经济林园。为了解决老区群众行路、用电、饮水、上学、就医、通信、听广播、看电视难等困难,各部门用于老区建设的资金每年向302个重点老区贫困村倾斜。
3、大力实施老区人口素质工程。把老区建设的着力点和经济发展的增长点,切实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上来。发展基础教育,扩大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普及实用技术,培养科技带头人,为老区建设提供智力支持。每年从老区建设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用于各级政策业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补助,力争全省每年通过职业技能培训转移老区劳动力5万人以上。积极培养和引进科技人才、企业管理人才。注重农业、农村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提高老区农民环境保护与依靠科技致富的意识。加强对老区革命遗址、遗迹和纪念设施的保护、维修、利用,大力开展革命传统教育,提高青少年的思想道德素质。
三、扶持老区建设的优惠政策和措施
(一)增加省扶持老区建设资金。省级财政预算在2800万元的基础上,从2005年至2007年,每年递增1000万元。各市、州、县要相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增加扶持老区建设资金。
(二)扶贫贴息贷款向重点老区贫困村倾斜,省每年从财政扶贫资金中拿出一部分用于贴息。
(三)重点老区贫困学生九年义务教育实行“两免一补”(免书本费、免杂费、补寄宿生生活费)。
(四)2010年以前由水利、卫生等部门负责解决60%以上的重点老区乡镇群众饮用安全卫生水问题。
(五)抓好重点老区退耕还林和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加快植被建设,降低森林消耗,改善生态环境。
(六)支持重点老区开发红色人文旅游、绿色生态旅游项目,积极开发农特旅游商品,发展二、三产业,帮助老区发展旅游经济。
(七)将革命历史遗址、遗迹和纪念设施列入老区建设项目,由文物部门加以扶持。
(八)继续执行部门筹资扶持老区的政策。按照《湖北省扶持老区建设条例》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省直部门筹资扶持老区建设的单位、数额不变(省交通1000万元、水利350万元、教育150万元、民政150万元、卫生90万元,各部门不得低于该数额),出资额按照部门预算及省直项目支出管理办法的要求,渠道不变,捆绑使用,财政监督,由老区办提出项目方案,商有关部门实施,专项用于重点老区建设。要继续发挥老促会、扶贫基金会的作用,积极争取社会捐助,拓宽老区建设资金来源渠道。
(九)省在安排重点项目、产业布局、进出口贸易、企业上市等方面,坚持同等条件优先的原则,对老区予以倾斜支持。
(十)各级税务部门应落实国家支持老区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主动指导和帮助符合条件的重点老区乡镇申办或减免税手续。
四、加强对老区建设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老区建设的领导,经常研究解决老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老区建设工作实行各级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各方面力量把老区建设推向一个新阶段。
(一)制定老区建设规划。各地要把老区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确定老区建设的奋斗目标、项目内容、工作举措、实施步骤、帮扶单位和资金来源,特别是对每年重点扶持的302个老区村,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和工作方案,确保帮扶工作稳步推进。
(二)健全老区建设管理机构。恢复各级扶持革命老区建设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老区办)和扶贫办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工作模式。老区办主要负责制定老区建设规划、提出年度老区资金分配方案和项目计划报委员会审批,承办老区建设的日常工作。
老区所在的县市老区办要根据老区建设规划拟定项目计划,报市、州老区办核准、省老区办审批后,由县市老区办具体组织实施。
(三)完善项目和资金监管机制。从中央下拨的财政扶贫资金中每年切块一定数量用于老区建设,与省财政预算安排的扶持老区建设专项资金和部门筹集的资金一并使用,按照“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监管跟着资金走”的原则进行管理。认真做好项目的考察筛选、评估论证、申报立项、审批下达、检查验收、监督管理工作。每年各级老区建设资金安排1.5%用于项目的考察、论证、检查、验收。扶持老区建设专项资金实行报账制,专账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确保专款专用。各级老区办、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老区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坚决纠正,并根据不同情况,由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部门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四)积极做好对口支援老区建设的工作。各级党委、政府都要组织开展对口扶持有重点老区乡镇县市的活动;各市、州、县要组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结对帮扶老区贫困村、贫困户,使每一个老区贫困村都有单位对口帮扶,每一个贫困户有一名党员干部结对帮扶。对口帮扶单位要按照定目标、定任务、定时间、定措施、定领导的要求,发挥各自优势,支持老区建设。
(五)依法规范老区建设行为。《湖北省扶持老区建设条例》是规范我省老区建设行为的地方性法规。县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各有关部门要按《条例》规范老区建设行为,配合各级人大定期做好《条例》的执法检查工作,使老区建设工作步入法制化的轨道。
(六)大力弘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要加强对老区广大群众的教育,充分发挥群众在扶贫开发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激发群众的机遇意识、自立意识、民主意识和苦干精神。老区人民要继续发扬革命传统,不等、不靠、不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用自己的智慧和双手建设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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