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 【发布文号】环办〔2009〕23号
- 【发布日期】2009-03-02
- 【生效日期】2009-03-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国家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国家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
(环办〔2009〕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直属科研单位,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
根据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和我部《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环发〔2001〕111号)有关规定,我部拟开展2009年度国家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一)由我部主持或者组织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科技项目(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以及我部主持或组织鉴定(评审、验收)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成果,必须在我部登记。
(二)根据我部《关于开展2009年度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项目申报的通知》(环办函〔2009〕133号),申报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在我部进行登记。
(三)鼓励国务院各部门、各大公司和地方各级环保局组织或主持的各类计划项目产生的环保科技成果在我部进行登记。
(四)为了推动国家科技人才战略、标准战略、专利战略的实施,各级环境标准与专利技术的科技成果也可以在我部进行成果登记。
二、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应报送材料
(一)《科技成果登记表(基础理论、软科学类成果)》或《科技成果登记表(应用技术类成果)》一份。
(二)技术评价证明(专利证书、鉴定证书、评审证书、验收证书、标准文本)复印件一份。
(三)光盘两张(内容应与纸质版一致),光盘内容包括:
1、《成果登记表》的电子版本。
2、使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4.0版本简易版的导出文件。
3、申请成果登记单位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的电子文本。
《成果登记表》和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4.0版本简易版可从国家科技成果网(www.nast.org.cn)成果登记下载区下载。
三、经我部审查准予登记的科技成果,将按年度在我部网站和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上公布,成果登记者可以申请完成单位成果证书和成果完成者证书。2009年10月30日前登记的科技成果将在我部网站科技标准栏目下发布。我部将择优推荐成果申报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并申请国家有关计划项目的支持。对重点项目,我部将加大示范、推广、转化的力度。
四、我部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承办2009年度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联系人:贺敬娜
电话:(010)84915158
传真:(010)84915158
E-mail:hejn@craes.org.cn
邮编:100012
通讯地址:北京市安定门外大羊坊8号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科技处
二○○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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